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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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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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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6寫給行政院長還地於民的陳情書 --閱讀人次 : 4137

主旨:馬祖地區人民因戰地政務軍事防衛喪失占有土地,已非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時效取得」所能登記,陳情研擬依連江縣政府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適用「軍事徵用法」相關規定執行還地於民,請鑒核。

說明:
一、針對112年10月06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陳雪生委員質詢馬祖地區「還地於民」議題,陳述馬祖土地事務錯誤以「時效取得」登記之理由:
(一) 馬祖地區自45年7月16日至81年11月7日止依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之規定,實施戰地政務長達36年之久,在這兩岸對峙時期國軍為防衛須要在全島設置管制區,處處建構軍營禁區,海岸線佈滿地雷,為防共軍入侵,處處可見坑道、碉堡、戰備溝壕、防空洞、鐵絲網和拒馬等軍事設施及大面積造林,直到100年間才排雷完成,足可證明因軍事原因嚴重妨害居民和平繼續占有田地之事實。但在戰地政務軍管時期為保障憲法維護人民之財產權,馬祖政務委員會於民國52年1月17日依據軍事徵用法第四條第三項權責發布「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施行於馬祖地區。是以,馬祖地區土地事務有其特殊性,此部份之國家妨礙和平繼續占有,應視為例外,不應視為社會常態,且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馬祖地區在未辦土地總登記前土地已被軍方占用,理應優先適用軍方占用時之軍事徵用法、「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下稱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下稱徵用補償辦法)之規定,執行返還土地於人民,而非以「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等普通法來限制馬祖民眾土地登記。
(二) 按「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15條規定:「國防部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因應戰地特殊情況及軍事需要,得訂定地區性單行法規,依權責核定,發布施行。但該法規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得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又按民國27年7月1日施行,93年1月7日廢止之軍事徵用法第7條第9款規定,土地得為軍事徵用之標的,但應給予賠償,並應依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再者,經徵用之土地(產),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依徵用補償辦法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應發還原業主。準此,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81年11月7日終止後,方依據内政部訂頒之「地籍航測計晝」開始辦理地籍測量及總登記,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土地,已無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自難以符合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時效取得」登記之要件,本應依據地方政府所為地籍調查及測量之結果,依軍事徵用法之特別規定辦理回復登記或損害賠償,始能謂法治國原則。
(三) 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釋(即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財政部亦研擬配套措施如下:「(一)經地政機關審認屬「視為所有人」(於62年7月31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於62年7月31日前喪失占有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二)非屬上述「視為所有人」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非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要件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然而,按法務部100 年 07 月 07 日法律字第 1000008008 號函釋略謂:『民國 98 年 1月 23 日修正前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所謂「和平繼續占有」指占有人對於土地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言,若喪失該管領力即不具占有人之資格。是以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未登記土地之所有權,自須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否則,即與時效取得登記之要件不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0 號、第 261號、第 383 號、98年度訴更一字第 16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再易字第68號及前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893號判決參照)。』綜上,內政部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所研議「視為所有人」之函釋,其配套措施必須是財政部不提異議或不起訴民眾做基礎,方能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若經地政機關審認符合所有權登記者,只要公產管理機關(財政部)提出異議或起訴民眾,民眾就無法得到救濟,只能吞下敗訴的苦果,因為已喪失占有事實,並不符合時效取得登記要件。況法務部的函釋與內政部廻異,顯然係內政部函釋有牴觸法律之虞,且財政部所研擬配套措施為「得不提異議」,非「免提異議」,其所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為維護國產心切,除小面積10平方公尺內之畸零地約3千多筆不提異議外,卻件件都提異議,並起訴馬祖居民,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以,內政部函釋因未得財政部配合,不但沒有協助馬祖居民解決土地問題,反而加重懲罰馬祖居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馬祖居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能夠順利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百不及一,少之又少,可想而知,顯然係內政部錯誤援引法規命令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且有恣意規避戰地政務軍占民地之事實。
(四) 按大法官釋字第529 號解釋意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人民因信賴於法規廢止或修改前依強制規定而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有受不利之影響時,自亦應同受保護。」馬祖地區於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軍管,回復地方自治。「軍事徵用法」,亦於民國93年1月7日隨之廢止,回歸常態法制。在「軍事徵用法」廢止前徵用的民地,不能因連江縣政府尚未完成地籍調查及測量,就喪失適用「軍事徵用法」的法律地位。反而應給予正當合理之信賴保護,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免影響人民依法規所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二、臚列馬祖地區土地登記事務之違失:
(一) 我國自民國19年2月10日公布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民國19年6月30日公布土地法施行於全國,在馬祖地區始終沒有設立土地登記機關,至民國62年7月31日才在連江縣政府民政科下設地政股辦理地政業務,民國82年7月1日設立地政機關(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民國83年2月1日起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航測計畫」開始受理地籍調查及測量申報,89年起陸續開始公告土地總登記,因在45年至81年間實施戰地政務,民眾的土地早已經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卻未依戰地政務軍管時期之特別法規「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按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執行還地於民,反而以土地法第769條及第770條時效取得之規定辦理登記,此仍國家之妨礙,卻錯誤適用常態社會下之普通法,顯然行政行為有重大違失。
(二) 馬祖地區多數土地都在四、五十年代就被軍方占用,當時並未依「軍事徵用法」第24條規定發給受領證或臨時受領證,依「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戰鬥進行中不辦補償,待戰鬥結束後另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後方可辦理。」惟在戰地政務終止後國防部並未組成專案小組依連江縣政府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執行還地於民,卻反以民眾已喪失占有或與軍方占有競合等理由起訴民眾,實感遺憾。
(三) 財政部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調整異議之配套措施為得不提異議,並非免提異議,其所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卻未予配合,仍依舊以軍方占有已超過二十年,民眾已喪失占有為理由,起訴民眾。歷年雖有3千8百件不提異議件數,但面積在10平方公尺以內的就超過3千件,且土地登記事務辦理至今,馬祖居民僅取得12%私有土地,公有土地卻已取得72%以上,足證民眾要以時效取得討回土地,難上加難,還地於民說了一畚箕,做沒一湯匙,淪為口號。
(四) 內政部創設以連江縣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有牴觸「視為所有人」之法律規定。
(五) 時效取得係法律規定,非法律行為,馬祖地區土地因長時間未設地政機關,此乃國家妨礙民眾申請土地登記之情事,年深日久民眾除了出具「土地四鄰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外,別無其他證明文件可憑,101年7月31日重辦「視為所有人」之土地總登記,須要證明人證明占有人在民國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設立前占有滿二十年以上,且占有之始須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還須要證明係證明人親自觀察之具體事實,而非推斷之結果。也就是說,要一個今年90歲以上之老人,去證明62年以前占有二十年以上之事實,如此嚴苛的登記條件,並不符合「時效取得」登記之規定。
(六) 在土地總登記的程序中,公產管理機關沒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依法是不能申請土地登記,也不能以「土地四鄰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登記土地,而地政機關卻准許公產管理機關無證明文件提出異議,並移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有違土地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七) 未辦土地總登記,土地已被軍方占用,喪失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和平繼續占有之登記要件者,不依軍事徵用法相關規定辦理回復請求權,卻以時效取得審認土地登記案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八) 馬祖地區土地事務有其特殊性,本應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制定法規命令或補救措施,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交由地方政府執行。而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事務,雖經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得以「視為所有人」登記,但未經行政院長簽署,亦未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難以認定為有效下逹之行政規則。況,政府是一體的,內政部「視為所有人」的函釋,財政部及國防部皆不認同得以適用「視為所有人」之規定登記。

三、擬建議解決方案:
(一) 按土地總登記程序中地政機關所為之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依據「軍事徵用法」相關規定執行還地於民。
(二) 地政機關錯誤以「時效取得」審查駁回案件,應收回重新審查。
(三) 地政機關審查公告符合登記案件,公產管理機關未有徵收價購等證明文件得以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案件,應即撤回異議或訴訟。
(四) 司法裁判確定未獲救濟案件,應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制定法規命令或補救措施,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交由地方政府執行,以落實還地於民。
(五) 公產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必要者,應補辦徵收價購、或減租減稅、或以地易地方式解決土地問題,避免與民爭訟。

四、基於轉型正義,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正義受到彰顯。因為真正存在的不是正義,而是不正義。當不正義的現象被消弭時,才有正義可言。如果法律一直成為掠奪者的工具,成為「合法掠奪」弱勢人民的武器,這種法律,只是培養邪惡社會和貪婪政權的溫床罷了。簡單說,就是太多的不正義一再地發生,已經讓人忍無可忍了!所以我們必須要讓這個掠奪者徹底潰敗,打破弱肉強食的掠奪體系,扭轉錯誤的國家政策方向,重新建構公平正義的制度與國家安全戰略體系,台灣才有重生的希望,擬陳情儘速解決馬祖土地問題,是所至幸。

五、恭請鑒核是禱!

謹 陳

行 政 院 公鑒

陳情人:朱榮忠 (簽名蓋章)
地址:260006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弄8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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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馬祖地區因45年至81年間施行戰地政務,私有土地未辦理總登記即因軍事原因妨害占有而中斷,為解決土地問題,連江縣政府依據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共同會商之結果,以62年7月31日前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占有時效者,得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並公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作為受理土地登記之依據,但是項行政命令司法機關並不認同,顯然牴觸上揭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最長就只有十五年的規定,不應再有「時效取得」之適用,爰地政機關據以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無效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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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16日寫給行政院長還地於民的陳情書,經財政部答覆如下:

[050-112034208]

財政部部長信箱
收件者:
powerchu0903@yahoo.com.tw
副本:
eypo@ey.gov.tw

2023年10月20日 週五 於 上午8:44

朱榮忠君,您好:
您對於馬祖地區土地還地於民問題所提建議方案,其中涉本署之「地政機關審查公告符合登記案件,公產管理機關未有徵收價購等證明文件得以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案件,應即撤回異議或訴訟」一項,本署答復如下:
一、 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連江縣政府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並自101年7月16日實施,辦理土地總登記作業。
二、 對於馬祖地區辦理土地總登記或民眾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案件,本署103年4月2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04160號函示異議原則如下:
(一) 經地政機關審認屬「視為所有人」(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即62年7月31日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者)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於時效取得期間喪失占有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
(二) 非屬上述「視為所有人」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非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要件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
三、馬祖地區土地登記案件,審查單位為地政機關。依憲法第143條、土地法第10條及國有財產法第2條規定,國家領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依此規定其未經地方自治團體或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即屬國有,馬祖地區民眾申請土地所有權登記案件,本署基於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權責,於有證據證明上述得提出異議之二情形,始提出異議。
順祝 安康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敬啟

【謝謝您對本部各項業務的關心,您對本次信件處理情形的寶貴意見,將作為本部日後改進之參考,如果您願意撥冗填寫滿意度問卷,請務必在5天內填畢送出,謝謝您】

填寫滿意度問卷 安全密碼:7036

聯絡人:賴小姐
聯絡電話:02-27718121分機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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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管理機關103年就調整了異議方式,不是說政府機關沒有辦理有償徵收、價購的土地都不提異議嗎?為什麼事到如今卻是件件都提異議呢?話說了一畚箕,做沒一湯匙,口是心非,出爾反爾,實感遺憾,難怪民怨深深,深不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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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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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無效之法律行為係當然、確定、絕對無效之法理,應
解為不因該不變期間之經過而成為有效,當事人仍得主張其
為無效(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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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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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3-10-22 07: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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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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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在戰地政務期間管轄馬祖地區36年,徵用了馬祖鄉親大多數的祖地,卻不辦地籍調查及測量。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後,連江縣政府開始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國防部說,要以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執行還地於民,結果財政部說,國防部已經占有馬祖鄉親祖地超過二十年,現在鄉親已無占有事實,反把鄉親告進法院,起訴鄉親,這還有天理嗎?

哪有政府在欺騙人民的事,我們還是法治國家嗎?連江縣政府請趕快和鄉親站在一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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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此所謂法律,按之採用物權限定主義之本旨,係指成文法而言,不包括習慣在內。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所謂「和平繼續占有」指占有人對於土地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言,若喪失該管領力即不具占有人之資格。是以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未登記土地之所有權,自須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否則,即與時效取得登記之要件不符。

內政部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所以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是可以解決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的。」

國防部說:「馬祖地區45年開始實施戰地政務,國軍已全面占用全島土地,馬祖民眾已經喪失占有,不符和平繼續占有之登記條件。」

國產署說:「為維護國產,凡被軍方占用,或行政機關在使用中的土地,我們職責所在,都要提異議,訴請司法裁判,因為民眾已無占有事實。」

法院說:「我依法律獨立裁判,不受任何干涉,現場勘驗民眾沒有占有事實,當然敗訴。」

老百姓說:政府是一體的,意見卻如此歧異,怎麼為民服務。戰地政務36年,不辦地籍調查及測量,現在結果出來了,又說老百姓不符和平繼續占有之登記條件,可以用時效取得來阻擋民眾土地登記嗎?為什麼不用軍事徵用法執行還地於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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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中華民國政權施行於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在臺灣、澎湖、金門都辦了土地總登記,卻獨漏馬祖地區。又馬祖地區自45年7月16日開始至81年11月7日止施行戰地政務,在這期間屬國防部管轄,並未辦理全島地籍調查及測量,徵用民地亦未依軍事徵用法發給受領證或臨時受領證,直到終止戰地政務後才依據內政部地籍航測計畫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但土地早已經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已非「時效取得」或「視為所有人」所能登記,此乃國家妨害占有,造成馬祖居民財產損失。然而,連江縣政府卻恣意規避戰地政務時期施行於馬祖地區之「軍事徵用法」及馬祖政委會公布之「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之規定執行還地於民,顯然有適用法律錯誤之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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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3-10-30 08: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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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榮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今天是連江縣地政局到桃園馬祖會館服務的日子,希望能將馬祖土地疑難問題帶回去研究後答覆鄉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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