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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處第2次甄選科員約僱職務代理人1名 --閱讀人次 : 394 主旨:文化處第2次甄選科員約僱職務代理人1名。
依據:本府114年2月18日府人組字第114000734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應徵資格: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之經驗者,對文化相關業務有興趣者(請檢附相關資料)。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4年4月18日下午17時止(上班日收件,若郵寄報名,於截止報名前送本府文化處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6之1號,連江縣政府文化處藝文推廣科林小姐收(電話:0836-22393#106,可採親自、委託或郵寄等方式報名,以郵寄報名者於信封上註明參加甄選字樣)。
四、繳驗證件: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履歷表等相關文件,男性須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繳交資料恕不退還。
五、甄選方式:筆試60%及口試40%,擇優錄取。
六、筆試時間:114年4月28日上午10時假文化處1樓研習教室舉行筆試。
七、口試時間:114年4月28日下午1時30分假縣府一樓貴賓室(南竿鄉介壽村76號)舉行。(註:如有異動,另行電話通知。)
八、工作內容:
(一)辦理藝文推廣科各項相關業務。
(二)辦理藝術島、人文出版、藝文扶植等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九、薪俸待遇:依本府核定「連江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五等280薪點支給(月支報酬新臺幣4萬7,572元)。
十、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114年離島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經考試分發報到前一日無條件解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
十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需設籍滿十年始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如於進用後發現違反此條況,一律無條件解職。
十二、錄取人員:正取1名、備取2名,成績需達70分以上。正取人員未報到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於錄取人員生效日起6個月內遇相關職缺免經公開甄選優先遞補,未錄取人員其繳交證件恕不退還。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441328acffe2b8206d96a20590cca945.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