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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 納入列舉扣除額度 --閱讀人次 : 3671 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凡是採取列舉扣除額者,在人身保險費部分,每人每年扣除金額為2萬4千元,但全民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不過,今年新增措施,則是去年10月起實施國民年金保險,這部分納入每人每年扣除額2萬4千元範圍內。
凡採取列舉扣除者,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險及年金保險、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金額最高以2萬4千元為限,申報列舉扣除。
若實際發生保險費未達2萬4千元者,就實際發生金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保費得以實際發生金額全數扣除,是指去年1月至12月繳納全民健保的保險費支出,並無最高扣除金額限制。
例如:一戶4口的健保費為6萬元,再加一般每人保險扣除額上限2萬4千元,4人計9萬6千元,全戶可列舉扣除總額15萬6千元,相當有利於採列舉扣除額申報者。但對採用標準扣除額者,則不能適用。
民眾申報時,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則要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必須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申報列舉扣除。
例如:甲是要保人,他的母親是被保險人,但是在申報所得稅時,母親是由弟弟乙申報扶養,那麼這筆保險費支出,因為甲沒有申報扶養母親,所以不能扣除;乙雖然申報扶養,但因母親的保險費是由甲支付,所以,乙也不能扣除這筆保險費。
此外,若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保單,保費支出也不能列報。若居住國外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政府核准設立的保險所支付的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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