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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就醫 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閱讀人次 : 3897 大陸就醫 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財部:除醫院證明,尚須取得海基、海協兩會驗證收據,才可抵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兩岸開放直航後,赴大陸就醫或旅行期間身體不適,臨時在大陸看診的醫藥費花費,財政部說,只要取得經海基會與海協會等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的驗證收據,醫藥費就可以列為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享受減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選擇以列舉扣除額報稅的民眾,當年度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只要有合法收據,可扣除金額沒有上限,但必須先減除已領有保險給付部分後的餘額,才可以申報節稅。
財政部說,兩岸直航後,國人赴大陸旅遊更為方便,目前正逢暑假旅遊旺季,財政部指出,稅法對於海外醫藥費用亦有准其扣除的節稅規定,只要出具合格證明,就可以獲得扣除額的節稅權。
海外醫藥費用支出證明,依據發生地不同,稅法亦訂有不同的規定。
財政部表示,以大陸地區為例,包括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就醫所支付的醫藥費用,除需要醫院出具證明之外,還要再取得海基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的驗證證明,才可以在台辦理所得稅申報時,納入列舉扣除額報稅。
除大陸地區之外的國外地區,財政部表示,納稅人海外就醫的醫藥費用扣除證明,只需出示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所開立的醫藥費用證明即可。
海外就醫的醫藥及生育費雖然沒有扣除上限,但依法可以扣除的支出範圍,只限與醫療相關的支出,並不包括旅遊往返的交通費、旅費在內。
財政部提醒民眾,同一申報戶成員全年的醫藥費,只要妥善保留符合稅法規定的支出憑證,都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需先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的金額,否則仍會被稅捐機關剔除補稅。
【2008-07-23/經濟日報/A17版/稅務法務】 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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