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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有效期事故 旅平險得賠 --閱讀人次 : 3660 民眾投保旅遊平安險之後,若因故提前回國,或根本沒出國,若在這段時間剛好發生不幸,旅平險該不該賠?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指出,只要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旅平險就一定要賠。
本報日前接到一名讀者投訴,他是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去年其客戶投保旅平險之後出國旅遊,中間提前回國,後來在台灣不幸落水溺斃,他代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請旅平險的理賠,保險公司竟然拒賠。
保險公司所持的理由是,這名保戶提前回國,旅行的目的已經結束,因而不在旅平險的保障範圍內。不過,保戶家屬認為,保戶溺斃的時間,還在旅平險的契約有效期間,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因而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一審結果,竟然接受「旅行目的已經結束」的說法,判定保戶敗訴,保險公司不必理賠。
負責理賠申訴的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曾經接過類似案例,保發中心綜合業務處處長葉金印表示,所有的爭議都應該回歸保單契約條款的內容。過去旅平險的契約條款,曾經以旅遊期間作為保險期間,引起很多爭議,數年前就一律改為「契約有效期間」。
依據目前旅平險示範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葉金印表示,旅行險算是一種短期的意外險,但意外險時間是一年,但旅平險只有短短幾天而已,換算下來,旅平險的費率比意外險貴的多。
據了解,這名保戶共投保壽險、意外險、旅平險,在溺水意外發生之後,壽險公司立刻理賠壽險,但拒賠意外險與旅平險。雙方告上法院之後,法官雖然判決保險公司應該理賠意外險,但不認為應該理賠旅平險。不過,葉金印認為,如果意外險都理賠,旅平險沒有理由不賠。拒絕理賠的保險公司,實在很不應該。
據了解,這名業務員站在客戶的立場,打算繼續提起上訴,他說,保單條款明白寫著保障期間就是「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他將繼續為保戶爭取權益。
更多在2007/10/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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