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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2歲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開跑 --閱讀人次 : 1413 【記者劉爵誠�南竿報導】為協助養育兒童,強化家庭照顧功能並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連江縣政府落實縣長劉增應照顧婦孺政策,即起辦理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符合條件可於各鄉鄉公所提出申請。
連江縣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作業要點如下:
一、為協助養育兒童,強化家庭照顧功能,並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凡設籍連江縣0至2歲嬰幼兒且父母之一方亦設籍連江縣滿1年以上或持有居留證者,所稱設籍連江縣1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連江縣1年以上,並自次月起生效,至滿2歲當月為止。
三、補助標準:
每名嬰幼兒每月補助奶粉(含米、麥精)及尿布費用為新台幣1500元(可一次或分次購置一季受補助之品項,每季最高補助4500元),若購買經費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
四、申請人須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12月5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兒童戶籍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益。申請資料未完備者,鄉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檢附資料如下:
1、申請表。
2、購買奶粉及尿布之憑證(收據或發票)、消費明細表及領據。
3、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供入帳用)。
4、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請附居留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縣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份,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份:
1、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津貼。
2、隱匿或拒絕提供鄉公所所要求之資料。
3、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4、兒童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縣。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縣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溯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鄉公所聯絡電話如下:
北竿鄉公所民政課55218分機105張先生。
表格下載處連江縣政府民政局社會課。
新聞資料來源:馬祖日報--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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