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多雲時晴 溫度:18℃ AQI:64  風向:北 風力:18級 南竿雲高:4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北竿雲高:45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站務區 » 站務公告

站務公告友善列印



張貼者
admin 
站長 

admin

來自 : 馬祖
註冊 : 2003-12-12
發表文章 : 36966
掌聲鼓勵 : 34097

發表時間 : 2008-09-27 16:05:58
FORM: Logged


admin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admin admin的個人首頁: https://www.facebook.com/matsu.idv.tw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行政院:ISP業者迅速移除侵權資訊 不須賠償 --閱讀人次 : 7189

(中央社970925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未來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一旦有侵權情事時,只要能快速移除,就不須負賠償責任。
經濟部昨(二十五)日於行政院院會中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表示,為有效遏止利用網路進行侵害著作權,因此研修「著作權 法」,未來將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建立「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機制,共同遏止網路侵權,不僅可有效落實保護著作權,也能確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營的法律安定性,並保障廣大網路使用者合法使用網路的權益。

經濟部指出,利用網路進行著作權侵害的問題日趨嚴重,使著作權保護面臨嚴峻考驗,經濟部參考國際法制,修訂「著作權法」,增訂「通知/取下」機制,使著作權人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個人權利時,得通知網路服務者迅速取下侵權資訊,遏止非法侵權資料的流通。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也規定,涉及侵權的使用者,如果認為自己有合法權利使用被移除的資料時,得檢具回復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文件,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回復,也可以向發錯通知的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修訂過的「著作權法」草案中,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侵權與否的判斷責任,只要依照權利人通知或經由其他管道了解侵權情事,善意移除涉有侵權的資訊;或者依使用者的回復通知,回復移除的資訊,對於權利人或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以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積極配合執行「通知/取下」機制。

經濟部強調,本法案除關係著作權保護外,也攸關目前臺美經貿關係的發展,更能透過立法程序,以最有效、經濟的方式,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協力防止網路侵權,並能協助廣大網路使用者自我檢視網路使用行為是否違法,形成權利人、使用人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三贏局面,有助於網路著作權保護環境的提昇。 2008/09/25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