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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志續修《歷史志》初稿 民國38年前馬祖列島的鄉治(上) --閱讀人次 : 1483 辛亥革命後,福建由新軍第十鎮統制孫道仁任都督,統理省政。民國2年二次革命時,袁世凱命海軍總長侯官劉冠雄入閩,劉推薦李厚基督理福建軍務,民國3年5月,北京政府任命許世英為福建巡按使 ,掌理福建民政。許世英任巡按使時曾親履馬祖巡視,這當是馬祖有史以來,首次有省級高官來到馬祖列島。袁死後李厚基續掌福建軍民政事,及民國11年10月,皖系支持的王永泉和粵軍許崇智合作,驅李厚基下台,王永泉控制福建軍政,民國13年3月直系的孫傳芳部又驅除王永泉,當年10月孫部進攻浙江,李厚基舊部周蔭人則乘機控制福建,一直到民國15年12月,國民政府北伐東路軍在何應欽率領下進入福州,結束福建的軍閥統治,馬祖列島約在此時開始進入鄉治。
許世英,安徽省秋浦縣(今東至縣)
人,曾任中華民國國務總理。
辛亥革命後,民國地方制度初定為省道縣三級制,連江縣劃歸閩海道(閩東),依大陸《連江縣志》之說法,時連江縣之下劃為17個自治區,另加上海島的西洋和竿塘兩個區,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在民國18年施行〈縣組織法〉,省以下設縣、區、村(里)、閭(鄰)四級,5戶為鄰,25戶為閭,百戶以上集鎮為里,百戶以下為村,20村(里)為區,旋又改村(里)為鄉鎮,20-50個鄉鎮組成區,而連江縣屬第八區,下轄149個鄉鎮,附鄉396個。當時的南竿鄉有附鄉11個,北竿鄉則有附鄉10個,另西洋鄉有附鄉4個,東引為其一。
民國23年5月,國民政府為強化剿共地區的社會組織,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令福建實行保甲制度,以10戶為甲,10甲為保,10保以上為鄉鎮或區,保甲制度一直沿續至民國38年。 民國24年福建省政府頒佈《福建省各縣分區設署辦法施行細則》,連江為重點剿匪縣,依照軍委會南昌行營訓令和《剿匪省份各區分區設署辦法大綱》,強化保甲制度的推行,至民國25年10月1日編查完成,撤銷原有8個區的建制,改設3個區署,下轄55個聯保、487保、4891甲。其中南北竿劃為竿塘聯保,東湧島亦劃屬連江縣轄,歸西洋聯保,皆隸於第三區署。
依民國21年8月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所發佈的《剿匪區內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甲長由區長委任,保長由縣長委任;保長受區長指揮監督,甲長受保長指揮監督,負責維持秩序、徵收稅賦、訓練壯丁、興修工事等。戶長必須簽名加入《保甲規約》,並與甲內其他戶長5人以上共具《聯保連坐切結》,聲明:「結內各戶互相勸勉監視,絕無通匪或縱匪情事。如有違犯者,他戶應即秘報懲辦;倘瞻徇隱匿,各戶願負連坐之責。」 保甲內凡18歲以上、45歲以下的男子均編入壯丁隊,接受軍事政治訓練,平時由保長甲長率領修築工事,必要時編組武裝民團,協助軍警圍剿紅軍。總而言之,保甲制度包括管、教、養、衛四方面,包括清查戶口、制定保甲公約等措施。 保甲制度在馬祖列島出現,是國家動員力量擴散的表徵。
民國26年7月7日抗戰爆發後,同年9月10日南北竿為日軍所控制,地方性的武裝勢力乘亂崛起,南竿西尾的林義和,以及後來接收林義和勢力的的仙遊張逸舟等,彼等打著福建和平救國軍的旗號,先後盤踞馬祖列島,並與日本的興亞院廈門聯絡部聯繫,唯未聞日軍在馬祖列島設置治安維持會等傀儡組織,此時政府對淪陷區之控制力應當相對薄弱,然馬祖列島的保甲組織似繼續運行,如翁成燦在民國27年之任保長似可說明之。
竿塘保長翁成燦和位在馬港翁家大宅(現已倒塌),翁成燦照片來源:南竿鄉志。
民國29年初,國民政府實行新縣制,依據福建省政府頒佈的《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計畫》和《健全聯保機構辦法》,改聯保辦公處為鄉鎮公所,改保長辦公處為保辦公處,當時南北竿屬第三區竿塘鄉,下有8保,8個保的名稱為:南竿上、南竿下、南竿中、北竿上、北竿下、北竿中、大目、塘格;西洋鄉有6個保,東湧保為其一。
民國31年4月,連江縣進行全縣保甲戶口整頓,撤銷區署,維持鄉鎮保甲。這一年國民政府發行「同盟勝利公債」2種,連江縣分配的公債額度,一是國幣公債24萬元,另一是美金公債7萬元。國幣公債由商家分派,美金公債分派全縣30個鄉鎮,當時規定每美元折算國幣16.66元,而竿塘鄉和西洋鄉分派374美元, 此多少說明抗戰期間中央政府與連江縣、鄉之間的聯繫,似未完全中斷。(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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