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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自用汽車及機車燃料費開徵囉! --閱讀人次 : 321

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二、徵收費額:如費額表。
三、費額所屬期間:
(一)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二)車輛如於113年發生失竊或受吊(註)銷牌照處分者,應納費額自113年1月1日起計徵至車輛失竊、牌照吊(註)銷處分前一日止。

四、缴納方式:
(一)臨櫃缴納:持缴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缴納。
(二)電話語音轉帳:汽車燃料使用費語音轉帳代繳系統服務專線412-1366、41-1366,服務代碼169#,以金融活期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三)網路缴納: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監理服務APP、嗶嗶缴、一卡通Money、橘子支付或銀行公會「e-Bi11全國繳費網」 (https://ebil1.ba.org.tw/)等,辦理線上轉帳繳納。
(四)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限未吊、註銷牌照之車輛)。

五、繳費義務人:自用汽、機車所有人。
六、注意事項:
(一)車輛所有人名下同時有数輛汽車、機車者,以總歸戶方式將每一車輛之車號、應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詳列於一張繳納通知書寄發;超過5輛者,則另列一張繳纳通知書。
(二)繳費義務人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主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監理服務網、手機下載理服務APP、嗶嗶缴、一卡通Money、橘子支付等或超商多媒體設備查詢繳納。
(三)利用電話語音及網路選擇以「金融活期帳戶」轉悵繳納、約定扣款或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等臨櫃繳納者,不必負擔手續費(使用電話語音或網路選擇以「信用卡」繳納者,相關手續費金額請逕洽各發卡行庫)。
(四)車輛不再使用時,請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報廢前一日止。符合切結報廢條件之機車,如確認已廢棄不使用,請速辦理報廢登記,可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已辦理報停、報廢、缴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應補繳汽車燃料使用。
(六)自用汽車、機車所有人如不依規定缴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00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七)如有不服本公告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公告開徵繳納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車籍管轄公路監理機關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八)各型汽車每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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