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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區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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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宣導 --閱讀人次 : 330

農業部漁業署114年2月3日漁二字第1141522371號函
經反映有部份漁民於海上航行作業時,以雷射光筆照射其他漁船或船舶,惟雷射光筆之光源如照射到船員眼睛,恐造成視力受損,如海上需與其他漁船或船舶聯繫,請以無線電或衛星電話通聯,勿使用雷射光筆照射。

有關「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依據「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4年1月8日署巡執字第1140000678號函辦理。
一、政府為確保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及維護漁業秩序,並保障漁民及漁船海上作業之安全,特訂定旨揭護漁標準作業程序,並於與日本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堿劃設暫定執法線。我國漁民在護漁範圍內作業,遭外國公務船干擾時,政府將派艦護漁,並協助處理;我國漁民在護漁範圍外作業,遭外國公務船干擾時,政府將不派艦護漁,惟適時提供必要之外交協助。
二、政府將持續與周邊國家協商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規範,倘漁船前往暫定執法線外之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時,因涉及鄰國主張主權之海域,存有遭他國扣捕之風險,請漁船作業時應隨時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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