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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應辦理登記並申報 --閱讀人次 : 2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繳納應納稅款,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一) 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二) 於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三) 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四) 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五) 廠存原料及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六) 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七) 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八) 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該處提醒,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馬祖服務處 張婷椏 電話(0836)25861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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