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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記帳士及代理人依規定強化個資保護 --閱讀人次 : 325 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為監管業者辦理情形,於112年3月28日訂定112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行政檢查,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鑑於近期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為提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意識,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將持續督促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對轄區內業者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座談會及相關法規宣導,解決業者法規疑義及提供協助。
修正後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若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請相關業者注意遵守個資法及安維辦法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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