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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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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退稅期限延長至明年6月14日 --閱讀人次 : 27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將適用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止。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買受人可於購買日(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載有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及存摺封面影本,就近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處提醒,可多加利用「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輸入資料後上傳統一發票或收據、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電器之保證書或保固卡,審核且與金融機構比對資料無誤完成身分確認後,即可利用該指定帳戶直接取得退稅款。

(聯絡人:馬祖服務處 張婷椏 電話(0836)25861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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