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1.本府已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告本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0年6月29日起生效。
https://www.matsu.gov.tw/Chhtml/news/371030000A/26/?pagenum=2&cclassid=
2.本縣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3.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繳納規費提出申請,並由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4.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及東引地區指揮部之部兵力駐地、空置及平封戰啟營區皆列入禁止無人機飛行區域,如發現無人機拍攝,將依規定執行攔截、擊落作為,以防軍事機密外洩。
5.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連江縣交通旅遊局敬啟
請參考:
https://www.matsu-news.gov.tw/2010web/forum_info_101.php?UID=13777&cat=7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