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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五星級劉縣長的印象就是駁回駁回和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閱讀人次 : 4576 轉貼朱榮忠大哥的之前發文;給我們馬祖的議員們知道;馬祖的土地問題……
不要府會一家親'關心一下嘛!
劉縣長,您的行政措施違憲了! --閱讀人次 : 10043
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土地法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第23條、第108條第12款及第125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定有明文。連江縣政府在憲法的架構下為土地法之執行機關,並無立法授權,已很明確,勿庸置疑。
馬祖地區的土地事務,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連江縣地政局已依據上開會議決議於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辦理至今已逾五年,未辦結案件還有好幾仟件,屬政府機關的請求權皆已消滅,當行政機關沒有了調查權,這些未結案件應如何處理?正在考驗劉縣長的政治智慧,我們就平心靜氣的等待吧!
有關地籍重測(複丈)等土地登記事務,內政部已訂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連江縣地政局不依上開執行要點辦理地籍重測(複丈),卻逾越權限濫用權力擅自訂頒「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及連江縣政府96年05月28日連民地字第0960015227號函,審查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限制人民土地登記面積等,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比例原則。且行政措施未依程序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報備,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應有牴觸憲法及法律之虞,自不生法律效力,其行政處分還有效嗎?不言可喻。
再者,內政部說:「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然而連江縣政府卻說,以下情形不得登記:(一)申請案件所提出之保証人與申請所在土地,非同一村莊或相鄰村莊者。(二)申請人指界之面積過大(3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依調查表及現地勘查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或其依地貌、地形等研判,權利請求人顯無持續占有之可能性者。(三)申請案件之指界位置,現已有軍事設施、公有建築物、公共道路、公園或其他公共用地或現由非申請人占有使用中者。以上縣政府的行政措施明顯牴觸了憲法及法律,也牴觸了上級機關的行政命令,當然違法了,請問劉縣長,您要如何善後呢?還能夠置之不理無限期的延宕嗎? 給我們馬祖的議員們知道;馬祖的土地問題…… 不要府會一家親'關心一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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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說不停,新的記不住.......
馬祖地區自民國45年至民國81年間施行戰地政務。按「在戰鬥進行中不辦補償,待戰鬥結束後另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後方可辦理。」、「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定有明文。
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期間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私人土地,本應優先適用軍事徵用法及戒嚴法相關規定來落實還地於民,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無民法上「時效取得」之適用。所以地政局以不合民法「時效取得」之規定駁回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之行政處分,有錯誤援引法規命令及法院判例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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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立法委員陳雪生在立法院將士用命通過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專屬馬祖地區的修正案,來落實還地於民,又努力阻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和國防部軍備局的異議或起訴鄉親,處處為鄉親權益打拼,倍亟辛勞,實感敬佩。期盼我們的劉縣長也能和立法委員陳雪生一樣,體民所苦,解民所苦,共同為鄉親解決長久以來的土地問題,做一個人人稱讚的好縣長。
節錄103-01-08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條文: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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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重中之重,語重心長的說,就是地政局沒有依法辦理「土地複丈」,導致糾紛不斷,真正的地主,因多不識字,討不回地,反使圖謀不軌的投機分子,有機可趁。這種亂象,也可說是:「老百姓不懂法,政府機關亂執法。」民怨沸騰,早已有跡可循。
節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地政局辦理土地複丈,本應事先通知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到場,卻未通知,與地籍測量之精神,完全相違,行政程序有了嚴重的瑕疵,本應重新擇定期日通知各關係人到場重作複丈,卻駁回人民之申請案,有牴觸法規命令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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