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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計劃第四波訴願會的組織架構是在糾正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的違失,當訴願會的委員選擇和行政機關站在一邊,成了替行政機關背書的「東廠」,這樣的訴願會鄉親還有什麼好期待的呢?如此作為真讓人難以置信。一但訴願會失去了功能,每一件事都要上法院解決,因此民怨也就從這裡萌芽。像馬祖的重辦土地總登記,從101年8月1日開始辦到現在六年多了,夠久了吧!官員還在說囿於人力,還說的通嗎?怠為處分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既是事實,為什麼沒有一個官員受懲處呢?難道說是劉縣長默許的嗎?當行政機關不作為,一再的在為行政怠惰找籍口,這塊土地的人民是何等的無辜,佘談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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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A計劃第四波訴願會的組織架構是在糾正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的違失,當訴願會的委員選擇和行政機關站在一邊,成了替行政機關背書的「東廠」,這樣的訴願會鄉親還有什麼好期待的呢?如此作為真讓人難以置信。一但訴願會失去了功能,每一件事都要上法院解決,因此民怨也就從這裡萌芽。像馬祖的重辦土地總登記,從101年8月1日開始辦到現在六年多了,夠久了吧!官員還在說囿於人力,還說的通嗎?怠為處分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既是事實,為什麼沒有一個官員受懲處呢?難道說是劉縣長默許的嗎?當行政機關不作為,一再的在為行政怠惰找籍口,這塊土地的人民是何等的無辜,佘談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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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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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25 09: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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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土地重疊.法理上應該由調解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調處.在台灣是這麼做的.而非土地登記重疊就做駁回
政府延宕了這麼多年.才來辦土地總登記.WHY?半個世紀前就做好應該比較容易吧!多年來地層變動、錯移、下陷或撓曲.颳大風、下大雨.造成地形地貌起了質變.鄉親土地登記重疊自是在所難免的
不肖份子利用政策渾水摸魚、趁火打劫.去登記不屬於自己祖先的土地.違背道德良知.在這裡個人要做嚴厲的譴責.但是地政不是也該必須負起釐清、審查與把關?
但絕不是.動輒就駁回.然後訴訟.上法庭.繞了一大圈.一事無成.鄉親還是無法取回祖先的土地.卻無端陪葬寶貴時間與生命.這是政府要做土地總登記的本意?
A計劃第四波訴願會的組織架構是在糾正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的違失,當訴願會的委員選擇和行政機關站在一邊,成了替行政機關背書的「東廠」,這樣的訴願會鄉親還有什麼好期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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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皮天下無難事.縣府一意孤行.球員兼裁判.要不然你咬我啊.你奈我何?
這是什麼樣的政府.溝通與傾聽民意.不是最基本的?
官逼民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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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A計劃第五波,公部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都設有一定的辦理期限,一件土地總登記可以辦到天荒地老,地久天長,是很罕見的。由此可見馬祖地區地政官員處理土地事務是沒有行政效率的,可以用「怠惰」兩字形容,不以為過。逾期未辦結公文,情節如此嚴重,不就是瀆職罪嗎?為什麼縣府的行政處、政風處不主動調查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處呢?記得我們的劉縣長上任的第一天為了伸張正義就很明快的處理了自來水廠的副廠長懲戒案。這土地登記案早該在105年10月就要完成的,延宕夠久了,為什麼視而不見不處分地政局科長和局長呢?原來我們縣老爺的心中根本沒有公平正義可言,也不存在良知良能,難道非要等到老百姓向地檢署按鈴申告再來處理嗎?
節錄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條文:
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23 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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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A計劃第六波,如果說地政機關要作成駁回的行政處分,須要先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又沒有法令規定說可以不用通知,地政局卻跳過此一程序逕予駁回人民申請案件,其所為之行政處分無效,那事情就大條了。也就是說地政局之前所為不利於申請人的行政處分就會全部無效,那還要再重辦一次土地總登記嗎?地政局長是否要自請處分呢?縣府訴願會又沒有糾正地政局業務違失的功能,是否要撤換訴願會主委呢?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39條及第102條:
第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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