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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字二個口;怎麼說都行~好-強-大~
四個月之實際繼續入住怎麼算啊~我在原鄉住了十六年後遷到台灣,之後又遷回馬祖, 四個月之實際繼續入住、靠腰;我要在台灣工作所以跟本無法實際繼續入住、但我反對某些公共議題,想要用選票表達我的看法…所以投票就有罪囉…是不是這樣呢?
如果在你們眼中遷戶口都是為選舉成立的話;幽靈人口為何又分直系血親(不違法)和旁系血親(違法)之分啊~好神奇的法律哟!
連江地檢署反賄選宣導(四) --閱讀人次 : 189
【最高法院怎麼說-繼續居住非單憑形式上之戶籍登記為認定之唯一依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刑事判決意旨摘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係以確有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為其取得選舉人資格之條件,而非單憑形式上之戶籍登記,為認定之唯一依據。倘無遷入及繼續居住該選舉區四個月以上之事實,而於四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乃參加投票選舉,即符合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罪之要件。
連江地檢署反賄選宣導(五) --閱讀人次 : 93
【最高法院怎麼說-候選人的旁系血親、姻親,為使候選人當選,遷籍未實際居住而投票可以嗎?】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36號刑事判決意旨摘錄:
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競選而遷籍未實際居住者,雖然基於情、理、法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或有認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者,但於其他旁系血親、姻親,仍應藉由四個月之實際繼續入住,以確實建立上揭人、地之連結關係,尚無相提並論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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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說不停,新的記不住.......
看了版主的PO實在感到心痛!!!
我們就像2等公民!
人家回家投票有贊助!
連江縣的人要回家投票居然會被法院贊助吃免費飯....
真的都沒有甚麼辦法可以反制這個惡法嗎?
真的都沒有辦法用甚麼方式抵制嗎?
真的都要讓我們這些人未死先入土嗎?
還要被無窮盡的說是幽靈嗎?
非得要起身激烈反抗才能得到重視嗎?
看!!!!我們請非凡二神來吧~佔領它看看
這樣的不公平真的是要等到民怨積到的頂點才有人理嗎?
為何官說的都對?擺明了牴觸了中華民國憲法還在哪邊硬凹嗎?
我不懂真的不懂!!!!!
真它XXXX的
如果文明是讓我們卑躬屈膝~~~那你就等者看~總有一天會讓你看到野蠻的驕傲!!!(節自莫那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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