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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經銷要控盤 雨露均霑大家賺 --閱讀人次 : 2058
酒類經銷要控盤,雨露均霑大家賺
馬祖酒廠所產酒品品質十分不錯,多次獲得國際肯定,然而長期面臨內部嚴重的惡性競爭,銷售酒品的鄉親往往只能賺取十分微薄且不正常的超低利潤。
柏豪主張:參考其他行業的控盤規則,建立價格控盤機制。
1.調高酒類牌價,增加經銷商價格運作空間。
2.調高經銷商批貨價格,然而調整的的經銷價並非是「漲價」,而是以「銷售獎勵金」模式每季或每年退回給經銷商,
3.同時與經銷商約定最低終端銷售價格。
4.違反最低銷售價格的經銷商將被懲罰,懲罰以輕重分別是「斷貨」、「扣除銷售獎勵金」、「解約」作為破壞市場行情的代價。
望以此機制杜絕不正常的惡性競爭,讓馬祖酒品的經銷利潤回復正常零售業水平。有錢全民一起賺,吸引更多馬祖鄉親願意為家鄉酒品推銷。
此外,目前三節配售酒的價格,在劉縣長上任之初大漲80元。馬祖配售多為鄉親自用與贈禮所需,然而在酒廠榮景之時卻未降低,許多鄉親耿耿於懷。
柏豪主張:檢討配售酒價格,爭取配售酒可以降價,降低鄉親年節自用贈禮的的負擔。
如果全民可以凝聚一起「把餅作大」,人人化身成為馬祖酒的推銷員,馬祖酒廠未來能提供給鄉親與縣庫的盈餘只會更多,全民可以一起受益、雨露均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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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正題之前,請先談談亞當·斯密,於1776年在《國富論》中提出的一句名言:看不見的手。
亞當·斯密認為,經濟生活中個人只考慮自己利益,但由於受到「看不見的手」的驅使,在市場的競爭與分工的作用下,使得國家社會達到富裕的目的。
他說,如果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去做對自己最有利的交易,則市場如同被「一隻看不見的手」所牽引,在不知不覺中得到對社會最有利的結果。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裡,任何一個產品的價格,是由所有買賣雙方根據「自利動機」的互動而決定的。
好了,言歸正傳。只有極權和共產國家,才會實施價格律定的機制。而且,事實證明價格律定的結果,不是造成黑市交易,就是經濟蕭條。
「調高酒類牌價,增加經銷商價格運作空間」、「同時與經銷商約定最低終端銷售價格」、「違反最低銷售價格的經銷商將被懲罰」,以上的建議用心良善,但基於市場機制,却是不可行的建議。有人會問,為什麼東湧陳高一瓶只賺20元甚至10元都在賣?生意人是儍子還是慈善家?其實生意人比你我都聰明,吸引顧客進門,他們從別的地方賺回來,東湧陳高就算不賺,顧客願意挑選其他特產,就可以從中賺更多。
甚至,很多商家為了市佔率,如亞馬遜、蝦皮,初期燒錢燒到股東都快受不了,賣一件賠一件,賣越多賠越多。結果他們的股票却一路上揚,股東沒有跑掉,因為他們看到了更美好的前景:市佔率。先小賠,後大賺。
只能說蘇候選人用心良善,但酒廠和民眾却都無福消受。市場看不見的手,才是自由經濟的王道,政府的手儘量不要伸入市場,除非是民生必需品如米糧價格平穩機制,那又是另外的經濟和政治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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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百年樹人
1.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供需法則的基本論述,是我本科商學院企管系的基本概念,我想不需要再進行科普。
2.學習經濟學理論時,教授直接直言,供需理論、市場機制只是完美的論述,事實上99%的產業都存在某種控管,市場機制與供需理論只是理想中的狀況,現實中另有一套實踐模式。
3.這套控盤機制並非新創,而是早就存在於各行各業中。國內不少品牌公司在解決經銷商間惡性競爭問題時所用的方法,為的是讓大家維持合理利潤且避免減損品牌價值。
4.做生意最怕的就是「敗市」,什麼叫敗市?就是明明是好東西,結果用低利潤爛價格賣出,以至於商家不愛推。完全自由競爭應體現在「品牌」與「品牌」之間的競爭,而非同一品牌下經銷商間的惡性削價,而馬祖酒廠應該要為自己的品牌價值做出維繫,「控盤機制」就是避免整個品牌爛掉所必須的維繫措施。
5.去年陳雪生委員曾經在立院公開說15年藍寶一支賣1000,這種行為就是「破壞行情」的敗市行為最佳驗證。當時的我曾專文批判。
6.我在3c零售業打滾過近10個年頭,務實才是我最重視的。經銷商與民眾的思維很簡單,這商品能賺我當然多推,賺太少就轉單,在轉單的說服過程中,負面行銷言論就出現了。這些負面銷售與延長期累積起來就是對品牌的嚴重扣分。
7.馬祖酒廠的品牌價值,是需要大家一起維繫的。從許多人的回應看起來,往往都會流漏出這是「與我沒太大關係」、「政府的酒廠」,這就是最大的敗筆。要讓馬祖酒廠從內心內化到「我們的酒廠」,大家才有辦法一起把馬祖酒廠推向世界。
8.你指的蝦皮等大型電商惡性佔市的手法,這正是馬祖淺碟市場與淺碟資本承擔不起的惡性競爭,如果您把這個當成是正常且有益的型態,那正是最大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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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兄:
你有很好的理念和方向,
但是你可能不知,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會受罰款的,
酒廠最難處理且可能無法處理的問題是馬祖地區特產店削價競爭問題,未來可能將因「敗市」導致台灣正常通路銷售無法推廣,或者因無毛利最終盤商也不願意推廣,這塊大餅一直無法做大,馬祖部分特產店1瓶只賺10元,其他想多賺50元的店家也無可奈何,最後特產店家慢慢皆轉向賣一般民間高利潤代工酒品如八八坑道酒,確時如蘇兄所說一般民營公司可用「斷貨」手段貨方式作為破壞市場行情的代價,雖然酒廠是營利事業,但你可能沒考慮到馬酒體制為公營制度除了要遵守相關市場法規,如果採用斷貨手段來維持市場價格政治力就會介入干預,最終還是將酒廠經營者再拖出來盡情批評謾罵扯後腿搞鄉愿,看議員表演唱大戲,小民看得開心又榆快。
蘇兄,你有很好的理念,但畢竟馬祖地方小,當短線交易作習慣了,不是每個人都有大局關,某些時候影響店家利益就是影響選民的利益,所以最終酒廠還是受限了”法規”及”政治壓力”兩個因素而無法執行處理馬祖地區特產店削價競爭問題,除非酒廠是民營的,或者經銷體系是民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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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鄉親提到的限制轉售價格違法等問題,2014年已經放寬,開放「具有正當理由」的但書。
新修公平交易法第19條:「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而在公平交易委員會網頁上說明:
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意涵為何?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故事業應就其所為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主動提出其正當理由予主管機關審酌。換言之,事業的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正當理由應由業者負舉證責任,再由主管機關就其提出事證加以審酌是否合於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因此從條文與細則上可以看到,只要先行提出正當理由報准,完全沒有違法的問題,而且正當理由的範疇規定的十分寬廣,主要看主管機關的認定。法律也是與時俱進的,2014年修的新法令可能很多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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