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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金百兩,折祿三年】 --閱讀人次 : 267 撰者/陳友民
唐太宗貞觀(627-650年)初年,王瓊在丹陽縣做縣令。王瓊生性貪瀆(毒du2)愛財,賄賂(卉祿hui4 lu4)為常,做官並不清廉。雖然他做了三年的縣令,依照慣例經三年的時間,職務理應加以調整甚至高升,但唯獨這次例外,時間雖到可是事與願違,不但沒有升遷的機會,反而遭到罷黜(觸chu4)丟官的命運。王瓊遭罷黜後,非常憤慨鬱卒,嘆惋(宛wan3)連連。
後來,他賫(基ji)帶了百兩金子,去拜訪茆(茅mao2)山道士葉靈中,請求他寫章奏卜問吉凶休咎(舊jiu4)。葉靈中年紀已經九十歲了,年老力衰,勉強為他寫了章奏,上奏天庭。章奏隨著香煙飛上天空,縹縹(漂piao)眇眇(秒miao3)、隱隱約約就看不見了。經過差不多一頓飯的時間,章奏才墜(綴zhui4)落地上。撿起一看,章奏末尾有朱筆批注的批語,批語是這樣寫的:「受金百兩,折祿三年;枉殺二人,死後處斷。」批語中「受金百兩」「枉殺二人」是說王瓊為縣令時,曾私下收取百姓一百兩金子,還枉殺了兩條人命。至於批語中所謂「折祿三年」,正合前文提及的丹陽縣令做了三年卻未曾升遷一事。一年以後,王瓊身體還是好好的,不意卻突突然暴斃死了,也間接暗合「死後處斷」的批語。(根據唐‧李冗《獨異志》卷上「王瓊」條改寫)
113.06.13(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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