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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竿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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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5-24 19: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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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極高的一次工作報告 --閱讀人次 : 1360

今天地政局的工作報告是地方少見極高水準的一次工作報告,局長本人對地政業務及相關法律熟稔不說,簡報內容言簡意賅沒有過多廢話,報告中聽見局長談到對地方地政業務過去的無奈、現在的限制及未來的想像,不是站在台上當讀稿機照著簡報唸過一遍,對內容解釋清楚完整,不熟悉地政業務的鄉親也能夠明白報告內容,就算放遠到全國的高度,都是一次水準極高的工作報告

如果連江縣議會的九位議員沒有人是文盲,每一位都讀得懂國字,那我們不需要局處長特別上台當書僮把工作報告一字不漏的唸過一遍,這些時間更該談談業務上對未來的想像,局長與科長最大的不同是局長是政務官,科長是事務官,局長上台當讀稿機是把自己的格局做低了,說難聽些縣內國小找個小學生都能上台唸工作報告當讀稿機

如果鄉親們對局長的要求只有上台唸過一遍工作報告,而不是對未來業務上可能面臨的挑戰做出充分論述並接受議員的質詢,期待這種事務官式的政務官會帶領馬祖走向更好的明天,這樣的想法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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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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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5-25 23: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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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認為目前有關金馬土地登記爭議之相關法令,包括離島建設條例之修正、行政院101年薛前政委會商結論、內政部103年對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規定之解釋等,於適用上並無疑義,法律上應無需再作修正。但地方地政機關並未停止受理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馬祖地區權屬未定土地之登記申請案及停止受理對地政機關審查得以登記所有權案件提出異議【參行政院秘書長105年11月4日院臺建字第1050182713號函釋(即105年11月1日研商金門馬祖地區土地爭議案件處理方式會議紀錄結論)】。另查,國有財產法第 2 條規定:「(第1項)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第2項)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同法第75條規定:「本法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依據行政院82年6月28日台八十二財字第21251號令,金門縣、連江縣,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為國有財產之施行區域。此反面而言民國82年7月1日以前即非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並非效力所及,但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始終無視於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法令規定及行政院命令及內政部之函釋,違背法律並違反誠信,仍不斷對國有財產法施行前未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及明知尚未施行之馬祖地區,人民已完成占有時效案件提出異議,民事起訴居民,亦為馬祖人民無法取得祖遺土地並繼承人繼承登記之重要原因。本事件四郷五島轄區不動產調處委員,應力排連江縣地政局違法受理,及本於法律合法適用及上開行政院82年6月28日台八十二財字第21251號令載入調解筆錄,並強力主張對中央行政命令之遵守,力退連江縣地政局與國有財產署之同謀?對抗不公、不義、不法,維護馬祖百姓原有土地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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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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