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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書燦家族最該感謝的人:楊秉訓和王永順 --閱讀人次 : 9144 「軍事徵用法」解決了馬祖地區大多數的土地問題
主張「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和主張「軍事徵用法」有何區別?
一.「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
1、須要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設立前完成時效。
2、保證人(或證明人)須要在22年7月31日前出生。
3、在登記完成前需要和平繼續占有。
二.「軍事徵用法」的土地登記:
1、須要在93年1月7日「軍事徵用法」廢止前已提出測量申請有案的。
2、須要在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完成時效。
3、保證人(或證明人)須要在41年11月7日前出生。
4、被軍方占用土地視為原占有人繼續占有,並可併計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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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補充陳書燦家族一案判決書所載,也就是「判例」,提供大家利用。
一、視為所有人
(五)「爭點五、六:陳經遲是否為系爭ABDEFG土地之所有權人?陳書燦是否為系爭HIJKLM土地之所有權人?」
1. (略)馬祖地區地政事務所係於八十二年始成立,為兩造所不爭。縱以連江縣政府地政股六十五年設立,依上開規定凡於六十五年之前已符合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時效規定者應視為所有人。
2. 次按占有人主張時效上之利益,必其占有並未間斷,始得就占有開始之日起連續計算,故後占有人以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亦必後占有人為前占有人之合法繼承人時(包括一般繼承與特定繼承),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一四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軍事徵用
(六)「爭點七、八:陳經遲對於系爭ABDEFG土地是否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陳書燦對於系爭HIJKLM土地是否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3. (略)依上開軍事徵用法規定,軍事徵用之法律關係,係徵用權人因有法定徵用事由對徵用物有占有使用需要,而依法定程序取得徵用物之使用權,原權利人於徵用期間,僅暫時停止其占有使用權,其所有權並未喪失。
(略)軍事徵用法固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然就已成立之軍事徵用法律關係,雖性質上屬公法之法律關係,惟該已存在之法律關係,自不因軍事徵用法已經廢止,即認徵用機關得因此取得徵用物之所有權。
(七)「爭點九: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訴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將系爭一八七五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IL部分之土地辦理分割後,就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於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對編號B、I、L部分土地所為之收歸國有登記,予以塗銷,是否有理由?」:
2. (略)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不動產權利之第三人而設,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時,在第三人未取得不動產權利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自仍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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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陳書燦家族一案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就馬祖土地對「官府」的「訓示」。
p.21-22
(四)「爭點四:陳經遲於四十三年間、四十七年間,遭國軍、漁會占用興建碉堡砲台、倉庫之土地,以及於五十八年間,遭軍方占用以興建介壽堂建物之土地,是否即為系爭ABDEFG土地?陳書燦之父陳經綸,於五十八年間,遭軍方用以興建介壽堂建物之土地,是否即為系爭HIJKLM土地?
」:
4. (略)軍方佔用馬祖地區民地給予補償之始,係自五十二年一月十七日馬祖政委會制定「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開始,在此之前,考量國軍轉進來台前後金馬地區情勢緊張,尚無任何依據可認為該辦法制定前軍方佔用民地有給予補償,事實上也無補償。
本院前函詢國防部,為確認系爭A地上是否曾有部份先後遭佔用興建砲台、倉庫乙節,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工程營產處一0四年二月九日函說明:「查案內事件發生於營產機關整編前,且『國軍營產管理系統』資訊未列管,本處查無相關資料。」(見本院更三卷二第一九三頁),只顯示軍方沒有保存相關資料,充其量只能證明本件人民土地遭軍方佔用之時間長遠,侵害人民利益嚴重,不能作為反證推論陳經遲沒有土地遭軍方佔用興建砲台、倉庫。
(略)馬祖地區八十一年之前大部分土地並無經總登記、未經測量,只有人證能證明馬祖早年之事,而證人均指證歷歷,鑑於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對馬祖人民生活之嚴重影響,以及舉證責任困難,倘有人民為爭訟取回祖遺土地,應放寬人民之舉證責任,因此,尚不能以證人未能明確指出砲台、倉庫之精確面積,即否認陳經遲有部份土地於五十八年之前已遭軍方佔用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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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縣府提出的各種抗辯理由,只有一個印象:知法者玩法,瞎扯一堆百姓看不懂的理由,對民眾萬般刁難。
還有人美其名為官員基於職務「依法行政」,真是受夠了!「依法行政」四個字,看字面也知道是:「依據法規,實行政務。」這四個字,何曾有一絲絲要官員「知法玩法、羅織理由、刁難百姓」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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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忠兄提出「軍事徵用法」的土地登記條件:
1、須要在93年1月7日「軍事徵用法」廢止前已提出測量申請有案的。
2、須要在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完成時效。
我的看法稍有不同,提供大家參考。軍事徵用不破「所有權」,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即使「軍事徵用法」已經廢止,民眾的的「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也不一定會在民國93年1月7日消失。
甲、「所有權」和「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是不同的權利
這點請參考陳書燦家族一案判決書,法官特別將「爭點五、六:是否所有權人」和「爭點七、八:是否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加以區分論述,即可知悉。
1. 因為是軍事徵用,軍方「依法定程序取得徵用物之使用權,原權利人於徵用期間,僅暫時停止其占有使用權,其所有權並未喪失。」(陳書燦家族判例)因為軍方只占有「使用權」,所以原物主的「所有權」擁有期間,是包含軍方「占有使用權」的期間的。
2. 而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原物主所有權不因「軍事徵用法」廢止而喪失。因為「已成立之軍事徵用法律關係,雖性質上屬公法之法律關係,惟該已存在之法律關係,自不因軍事徵用法已經廢止,即認徵用機關得因此取得徵用物之所有權。」(陳書燦家族判例)
乙、「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什麼時候開始擁有,什麼時候喪失?
按「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暫行辦法」:
] 第7條 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
] 第13條 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
再按母法「軍事徵用法」:
] 第46條 徵用物之發還,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會同徵用區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行之。
可見軍方徵用民地產,在解決軍事設施時,應該「主動」歸還業主。
按照「民法」規定:
]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如果軍方不主動歸還,民眾可以主張「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此「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共計十五年,如果曾經進入訴訟,這個十五年的消滅時效也會中斷。
因為軍方徵用民地,且被搶登記為國有,政府也未「主動」歸還,那麼民眾的「所有權登記請求權」,至早應該由「解除軍事設施」開始計算。
所以馬祖鄉親的土地問題,必須區分下列幾種情況:
一、「民眾」與「軍方或縣府」都未登記,但「軍方」尚在使用之地產
因為「軍事徵用」關係繼續存在,軍方只「占有使用權」,民眾「所有權」繼續擁有,不因舊法規廢止或新法規發布而改變。
因為軍方尚未「解除軍事設施」,民眾的「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也是繼續存在,到現在都未喪失,也不受其他「安撫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法規之登記期限所限。
二、「軍方或縣府」已登記,且「軍方」尚在使用之地產
因為「軍事徵用」關係繼續存在,軍方只「占有使用權」,民眾「所有權」繼續擁有,不因舊法規廢止或新法規發布而改變。
即使「軍方或縣府」已登記國有,但是法官已經說明:「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七條雖有『產權歸公有』之規定,惟該暫行辦法性質上並非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自不得僅依該暫行辦法即認原權利人因徵用關係喪失所有權。」(陳書燦家族判例)何況該「公有」狀態,按該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只能持續到「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因為軍方尚未「解除軍事設施」,民眾的「所有權登記請求權」當然繼續存在,到現在都未喪失。
三、「民眾」與「軍方或縣府」都未登記,且「軍方」已無使用之地產
因為以前的「軍事徵用」關係,軍方只「占有使用權」,民眾「所有權」繼續擁有,不因舊法規廢止或新法規發布而改變。
雖然目前軍方已無使用該土地,甚至已經移轉給縣府,即使政府並未「主動」歸還業主,民眾的「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最早自「軍方不使用」或「移轉給縣府」的日期開始起算十五年。這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的「起算時間」,是以軍方「解除軍事設施」的日期決定,不管是否落在「戰地政務時期」或「解嚴之後」。
四、「軍方或縣府」已登記,且「軍方」已無使用之地產
因為以前的「軍事徵用」關係,軍方只「占有使用權」,民眾「所有權」繼續擁有,不因舊法規廢止或新法規發布而改變。
雖然目前軍方已無使用該土地,甚至已經移轉給縣府,而且登記為「國有」,民眾的「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最早自「軍方不使用」或「移轉給縣府」的日期開始起算十五年。這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的「起算時間」,是以軍方「解除軍事設施」的日期決定,不管是否落在「戰地政務時期」或「解嚴之後」,也不管是否已經登記「國有」。
還有,如果已經被登記「國有」,那麼,改主張「排除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則這項請求權的起算日期,應該由「登記國有」的日期開始算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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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防部、國有財產署及縣府,一直漠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等原則,改以「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安撫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來解釋金馬土地問題,侵犯金馬民眾基本權利,完全是違法違憲。
所以我始終認為,進行「釋憲」,讓大法官把前述法律關係一次釐清,提高到憲法層級,國防部、國有財產署及縣府自然無話可說,才是解決金馬土地問題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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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楊教授精闢的解析,相信很多鄉親和我一樣感激在心,也解開了土地問題長久以來心中的結,這是新的開始,新的機會,新的里程,讓我們一起啟動,共同扭轉乾坤。
由介壽堂的土地訴訟事件,歷經13年冗長的時間,對地主來說,早已身心靈俱疲,雖然是遲來的正義,但對未來9千8百多筆審查中的案件,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力,我們也感謝介壽堂地主,為了正義,不畏權勢,終於得勝,一舉解決了土地問題,相信鄉親都會銘記在心。雖然累了,卻贏得尊榮。
政府的存在,就是為民服務,解決人民的事情,既是如此,現在土地問題有了新的判例,表示過去地政機關審查作業,錯誤援引了法規命令和取得時效的計算方式,藉由這次法院的判決,應該要儘速擬妥完整的配套措施,先解決目前遭遇的問題,才符合程序,如果每次發生問題,都沒有配套,又製造更多問題與對立,這應該是鄉親所不樂見,也不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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