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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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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說連江縣政府執行還地於民腐敗失政序列 --閱讀人次 : 2783

細說連江縣政府執行還地於民腐敗失政序列(一)
一、明知有「行政院秘書長105年11月4日院臺建字第1050182713號函」諭知連江縣政府辦理還地於民之函,略以:「目前有關金馬土地登記爭議之相關法令,包括離島建設條例之修正、本院101年薛前政委會商結論、內政部103年對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規定之解釋等,於適用上並無疑義,法律上應無需再作修正。又依據金門縣政府表示,目前金門地區已無此土地登記爭議問題,因此,主要問題集中於馬祖地區。」等情,所謂「法律上應無需再作修正」乙節;

殊不知,把從連江縣政府縣長起,仍不時地告訴我們「事隔久遠,需修法執行還地於民政策」。諸位鄉親,這個為德不仁之政府,能夠再容許其欺騙厄詐、把人民當成塑膠嗎?

綜上,旨揭真相是馬祖土地登記之相關法令,於適用上並無問題;反而是打從縣長以下幾位少數官員心術不正,不願依法行政還地於民,是罪無可逭,這個政府應早日下台啊!

細說連江縣政府執行還地於民腐敗失政序列(二)
一、查行政院82年6月28日院台八十二財字第21252號令,指定福建省金門縣 及連江縣,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為國有財產法之施行區域等明文規定由。
二、惟連江縣政府,卻任由國有財產署金馬分處,將馬祖地區自38年來私有祖遺土地,多有不勝其數的被國有財產署金馬分處收歸國有土地,致違背行政院前項法令;連江縣政府卻坐視不管,根本行政不中立,違法瀆職令人心寒,喪失民選地方自治政府之公僕職責,邪惡本質流露無已!

細說連江縣政府執行還地於民腐敗失政序列(三)
一、查《軍事徵用法》於民國 26 年 07 月 12 日公布,國民政府並於民國27年07月01日施行於全國,該法雖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廢止:惟於「金馬地區實施戰地政務時期」民國82年07月01日終止後,依然持續有11年左右適用時效期。合先敘明之一。
二、該法第 7 條第九項徵用標的物「土地」,國防部(前馬祖守備區指揮部)依該法規定得「徵用之」。
故我馬祖地區祖遺土地,自民國38年起,既被軍方以軍事徵用民地(產)以「徵用」名義,統被占用殆盡。
但「徵用」非「徵收」,依該法第 33 條略以:「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除依第二十九條給予使用代價外,並應就其因使用而生之損壞或減少之價值予以賠償」之規定;故而,我馬祖地區祖遺土地,於「金馬地區實施戰地政務時期」於民國82年07月01日終止後,依然尚於《軍事徵用法》適用時效期中,依法得將我馬祖地區祖遺土地應予發還原物主。惟無論國防部及連江縣政府均怠惰瀆職,均未執行發還民地給原物主。此敘明之二。

三、連江縣政府依《軍事徵用法》第19條略以:「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於省行政長官,由省行政長官酌量地方之供給力,令其所屬市、縣行政長官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等;
於是,連江縣政府既為執行民地軍用,爰於民國52年01月17日既訂有「連江縣政府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法令,為之執行馬祖地區祖遺土地之供給軍用之法源。
其法源則係《軍事徵用法》而來,又以「連江縣政府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為之施行;至該暫行辦法仍處於存續適用中,迄今尚未廢止。故以連江縣政府絕對無法拋脫開軍事徵用馬祖地區祖遺土地之責任矣!此敘明之三。

四、按連江縣政府依《軍事徵用法》第24條略以:「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應於應徵人交付徵用物時,發給臨時受領證。物主或占有人於實施徵用時,不在徵用地者,其受領證及臨時受領證,由受委託徵用者,或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或自治團體暫行保管,並應立即通知物主或占有人;無法通知者,應將徵用標的物名稱及被徵地牌示或登報公告之。」等由;
則連江縣政府依法既應發給徵用民地原物主之「臨時受領證」,論法理皆應負起該做之事。惟連江縣政府迄今仍不願補發給「臨時受領證」,一昧的耍賴作風,真不像有肩膀夠擔當負責任之政府啊!此敘明之四。(未完待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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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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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說連江縣政府執行還地於民腐敗失政序列(肆)

一、經查連江縣政府(參加人)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剛出爐之
109年度上字第352號判決為敗訴案例略以;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該系爭
土地應依軍事徵用法中,徵用非徵收法理,亦即「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
程序登記為公有」認事用法之要件等由,判決連江縣政府(參加人)應將系
爭土地返還登記於上訴人名下;視為最典型成功之案例。

二、馬祖地區先前類似依軍事徵用法,經由法院判決成功案件已有多起;諸如
馬祖村「光武堂」、介壽村「介壽堂」等均已返還於民在案。連江縣政府
只是死鴨子嘴硬,一昧的不肯將真相昭告天下馬祖鄉親知曉,世間尚有一
部《軍事徵用法》存在適用,仍依舊死命的憑著職權,將馬祖地區祖遺土
地件件登記案予以駁回,徒增人民忙於奔波台馬與法院間,耗費時間、精
力與花費浩大訴訟費用,是一個不知民間疾苦的政府啊!

三、復查雖有上述幾件成功案件;至今馬祖地區祖遺土地,尚有無數件被連江
縣政府等機關,被非法定程序所佔用。如介壽村之連江縣政府大樓用地等
,皆是鄉親祖遺土地被侵占無法歸還,尚待本會及鄉親們繼續團結在一起
,共同努力,將鄉親祖遺土地完全歸還給原物主,以彰顯土地正義。(未完
待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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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言官語,胡言亂語
內政部表示103年對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規定之解釋等,於法律適用上並無疑義,應無需再作修正。真的是這樣嗎?如果真的無須修法?可以解決馬祖土地問題。那又為什麼有那麼多的鄉親土地要不回來呢?官官相護,匪夷所思。

連江縣政府為什麼堅持「事隔久遠,需修法執行還地於民政策」。到底在圖什麼?大慨是軍方在戰地政務期間非法侵奪人民的土地,很多都移撥給連江縣政府使用了,所以故意亂找理由駁回人民申請案件,顯然是在欺騙厄詐鄉親。

如果說,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規定,能夠解決馬祖土地問題。而連江縣政府倒行逆施恣意妄為把人民申請案件駁回了。則連江縣政府土地總登記委員會召集人張龍德必須下台謝罪。為什麼?因為這個人心術不正,德不配位,罪無可逭,要怪劉增應縣長看走眼了,縣民跟著受罪。

國有財產法之施行區域,在82年7月1日前並不及於馬祖地區,依法論法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設立前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占有時效的申請案,地政機關就不應受理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結果我們的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一再違法瀆職鼓勵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起訴鄉親,更是令人心寒,邪惡的本質流露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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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才是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的委員?
依法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的委員由以下法定成員組成: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處處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要負責界址糾紛調處及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但鄉親的土地總登記申請案,遇到界址糾紛就被駁回了,根本進不了委員會,況且連江縣政府根本沒有設法定的土地總登記委員會,可以這麼做嗎?有沒有違法濫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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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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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wrote:
細說連江縣政府執行還地於民腐敗失政序列(肆)
一、經查連江縣政府(參加人)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剛出爐之
109年度上字第352號判決為敗訴案例略以;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該系爭
土地應依軍事徵用法中,徵用非徵收法理,亦即「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
程序登記為公有」認事用法之要件等由,判決連江縣政府(參加人)應將系
爭土地返還登記於上訴人名下;視為最典型成功之案例。
二、馬祖地區先前類似依軍事徵用法,經由法院判決成功案件已有多起;諸如
馬祖村「光武堂」、介壽村「介壽堂」等均已返還於民在案。連江縣政府
只是死鴨子嘴硬,一昧的不肯將真相昭告天下馬祖鄉親知曉,世間尚有一
部《軍事徵用法》存在適用,仍依舊死命的憑著職權,將馬祖地區祖遺土
地件件登記案予以駁回,徒增人民忙於奔波台馬與法院間,耗費時間、精
力與花費浩大訴訟費用,是一個不知民間疾苦的政府啊!
三、復查雖有上述幾件成功案件;至今馬祖地區祖遺土地,尚有無數件被連江
縣政府等機關,被非法定程序所佔用。如介壽村之連江縣政府大樓用地等
,皆是鄉親祖遺土地被侵占無法歸還,尚待本會及鄉親們繼續團結在一起
,共同努力,將鄉親祖遺土地完全歸還給原物主,以彰顯土地正義。(未完
待續中)


四、剛修訂經由總統頒佈公告之土地法第219條之1條,其要點如下:
1.凡被徵收的私有土地,縣(市)地政機關,必須每年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其所使用情形。
2.徵收計畫完成使用終止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十年內申請收回其土地。
綜上,馬祖祖遺土地凡被連江縣政府、國有財產署、軍備局等登記為公有土地,得依本法要求申請收回祖遺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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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特別指示:

(一)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

(二)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登記。

(三)未完成登記之土地,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

(四)行政院並諭令內政部地政司及地方地政單位,停止接受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馬祖地區權屬未定土地之登記申請。

(五)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

(六)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

(七)為落實還地於民政策,行政院105年曾指示應儘量以非訟為原則處理土地問題。

行政院長蘇貞昌再三強調,馬祖土地問題,乃是歷史共業,公產管理機關不應訴請司法解決;中央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也表示,內政部103年對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規定之解釋等,於適用上並無疑義,法律上應無需再作修正,即可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但是,執行機關連江縣政府始終都以各種莫須有的理由駁回人民申請登記案件,這到底是為什麼?原來劉增應縣長選擇不沾鍋,張龍德秘書長選擇甩鍋,這才是馬祖土地問題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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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荒腔走板,該駁回的未駁回,該調處的不予調處,讓有心人有可趁之機,引發眾怒,犯了不可原諒的錯,連江縣政府真的失能了。

按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釋意旨(即內政部99年1月11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未登記土地在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的案件,應重新收回以適用安輔條例重行依法審查認定;又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釋意旨(即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是說在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以上兩則重要的函釋,內政部僅指示應如何審查,皆與地籍測量無關,連江縣政府怎麼會做出要求申請人重新繳費複丈的決定,讓人百思不解。法源在哪兒?重新再辦地籍測量有公告嗎?總要說清楚吧!

次按「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6 點規定,受理登記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一)地籍調查(已完成測量之案件得免申請測量),(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件(原已繳納之登記規費可援用),(四)審查並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又處理要點第8 點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包括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地籍測量時已提出測量申請者得免附)在內之相關文件。爰已檢附測量結果的土地登記申請案,應無再行地籍調查測量必要,至臻明確。為什麼還強制鄉親重新繳費測量呢?是不是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的召集人頭顱有問題呢?

又按,有關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或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事項,本應依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設立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然而,連江縣政府卻沒有設立,是不是有心還地於民,還是配合軍備局、國產署阻擋鄉親土地登記,相信大家心知肚明。

再按「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7條,定有明文。馬祖鄉親的土地登記案件,因施行戰地政務被軍方侵奪了幾十年,期盼連江縣政府的官員有一天良心發現,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以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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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有一定的程序,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項界址糾紛,於已登記土地由第九條之異議處理小組調處之;於未登記土地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9 條規定: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地政機關為調處前項異議,得設異議處理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其人員均為無給職,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其他異議處理小組人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
異議處理小組人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然而,我們的連江縣政府並未依法設立土地總登記委員會,亦未依法設立異議處理小組,調處界址糾紛或權利糾紛,就逕自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案,行政行為應該違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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