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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問題正朝向正確步伐前進中 --閱讀人次 : 2908 馬祖土地問題縈繞著馬祖人民60多年,一直無解,民怨沸騰累積到飽和點。前年起,連江縣政府辦理6千多筆無主土地便民補登記,及去年底立法院修法土地登地追溯及民國38年起,都是劃時代的創舉,似乎也讓馬祖人民激起了一絲漣漪的新希望。可是欲落實於地政實務上,却又是重重關卡窒礙難行。關鍵處在於內政部所研訂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舉證太過於嚴苛,部分地政官員法令見解又各吹各調,馬祖土地返還於民目標,短時間內似乎又遭受到阻礙,本是美事一樁,可是握有權力者,又不願依法放行,令人為之遺憾。
偶然間得悉,7月29日上午十一時,於立法院陳其邁委員研究室,舉行針對內政部所研訂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要進行核心問題細部協調會。於是馬祖旅台鄉親聯誼會會長陳儀宇,親率本會副會長紀布德、副會長陳金官、顧問林泉利等四位準時與會,雖屬不速之客,頗讓發起者有所尷尬與意外。惟吾等皆是上了年紀的原住民,我們知道馬祖土地問題所在及解決之道,是來襄助一臂之力之夥伴,增加論述陣容,充實出席人員代表性,頗使陳其邁委員、內政部官員等,更重視土地問題嚴重性。
會議主席由陳其邁委員與陳雪生委員二位共同主持;內政部則由林常務次長慈玲親率地政司副司長及承辦官員三位出席。首先由林常務次長就旨揭主題進行詳細背景說明;隨即由本會成員分組發言。紀布德副會長首先發言「內政部必須顧及大時代所造成馬祖土地的紛擾,應真誠伸張公義,必須要求軍方、.....等單位答覆,當年無主土地徵收、登記時,是否經由補償、價購等佔有程序,否則土地即應釋出,不得延誤」;筆者發言「(一)草案第五條內所定登記必須持有之契據及證明文件等,茲因民國三十八年以前,馬祖沒有政府行政單位,必須持為登記證明要件,為不切實際,宜應加以剔除。(二)建議各村聚落由村內耆老們為主,組成若干成員之『各村落土地總歸戶審議委員會』,作為判斷土地回歸原地主及繼承人之準司法重要依據。」副會長陳金官、顧問林泉利亦相繼發言,渠等重點強化前述二人之觀點,建構鞏固之論述基礎。
果然,主席陳其邁委員作成結論,確實組成「各村落土地總歸戶審議委員會」,以代替證明文件及證人不足之可行辦法;即要求軍方、.....等單位答覆,當年無主土地徵收、登記時,是否經由補償、價購等佔有程序,皆是非常有道理的做法。希望內政部據以重新研擬實施辦法,必須於一月內邀請國防部、財政部等,召開一次正式公聽會,建構可行、返還土地辦法,以徹底解決長年困擾馬祖人民的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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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朋友:大家好!
我是協助家國兄編纂〈連江縣志經濟志〉的楊秉訓。
民國101年10月我查得塘岐國小藏有67年初版的〈馬祖戰地政務法規彙編〉一書,這是現存最早的馬祖戰地政務單行法規彙編,也可能是目前唯一的孤本。經過家國兄協助,終於找到此書並且影印了幾個備份。
我在該彙編發現一個民國52年馬祖政委會訂定的單行法規「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其中明白規定軍事徵用民地不但需有補償,而且軍方不再使用時也必須「發還原業主」。
這個法規是證明戰地政務時期所有軍事徵用民地及民產,都是暫時的,而且所有權始終都屬於原業主。國防部在83年實施「安輔條例」,87年廢止「安輔條例」,此期間既不還地於民,又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搶登人民土地,完全違法。其後在100年6月22日修正公佈「離島建設條例」,規定100年6月3日起一年的申請返還期限,在103年1月又修正公佈「離島建設條例」,規定102年12月20日起五年的申請返還期限。這項申請返還期限,看來也是違法的。
這個「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絕對比楊綏生縣長提出的「視為所有人」更為有力。
其第11條規定,徵用標的物有墳墓、房屋、耕作地、青苗等四類,全部都有補償金。
第13條條文為:「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清清楚楚規定,即使民地、民產被徵用,所有權始終都是屬於縣民。我認為應該打憲法官司,推翻「離島建設條例」的申請返還期限,才是一勞永逸的辦法。
我將條文掃描張貼在此,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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