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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wrote:
正是因為總登記期間軍方搶登人民土地,嚴重損及政府形象,因此民怨四起103年01月08日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屬於馬祖人民返地於民的專法,所以有沒有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應該是沒必要再討論了。
土地法規定公告後無人異議就可登記為國有是法律
規定就是規定
什麼叫就不必要討論了?
法條可以只引用一半的嗎?
另外,「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套用的是在「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一碼歸一碼,38年已證實所有權人的自然能套用這一條
地政並無違反這一規定,有的話請舉例出來有明確所有權人但仍被登記的?
不要什麼法都只擷自已有利的解釋,只會讓人愈來愈討厭而已
強烈要求站長將此類文章移出馬祖開講,改移進土地專區,像大塊文章一樣
想看的再自已進去看
不要再讓這類一再重覆的文章再無意義的佔用馬祖開講版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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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沒必要討論了?正是因為有在公告期限內提出異議或沒有提出異議的,都可以在離島建設條例施行期間重新提出申請,這樣應該清楚了。
又為了防弊,連江縣政府也設立了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界址糾紛和權利糾紛,應該要保障人民的權利。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土地總登記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左列事項:
一、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5 條 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第 6 條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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