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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剛出爐馬祖地區祖遺土地所有權成功判例 --閱讀人次 : 4175 按,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97 年裁字第 1738 號判例要旨: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242 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復按,同院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97 年裁字第 934 號判例要旨: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條第 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觀其一審判決全文是屬占有事實認定及土地四鄰證明應否補正或應進入實質審查的程序上的爭執,而為一審判決法律上的見解。據此,個人淺見認為不具備上訴法律審理由。應無上訴之必要?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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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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