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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wrote:
金門縣和連江縣同時施行戰地政務,金門縣政府鼓勵旅居海外鄉親返鄉登記祖遺土地,連江縣政府卻以時效中斷喪失占有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同樣一部土地法規差異南轅北轍,難以理解。到底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如何認定,連江縣政府總該向鄉親說清楚吧!
一、 召開馬祖地區還地於民協調會、邀請陳立委、劉縣長、縣議會、地政局以及下任縣長候選人與會參加俾取得共視。
二、 協調立法委員陳委員提案公有地返還期限再延長五年?
三、 鄉親應繼承登記因不理解規定的自主占有登記被駁回如何程序補救?
四、 地政審查前後不一,行政訴訟多年來阻擋鄉親數百件的申請案如何程序重開?
五、 組織協助委員會,從鄉親聲請送件開始,為鄉親正確資料之審視或補正。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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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戰地政務在馬祖施行了36年(45~81年),國家高權侵占了馬祖鄉親的土地,在這期間不辦地籍測量,不給土地登記,侵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戰地政務終止後,回復地方自治,開始辦理地籍測量,這些因公益而特別犠牲的人民財產,已不符合時效取得的登記要件,我們應該要向國防部聲討,請求損害賠償及發給補償金。然而,連江縣政府卻用時效取得公告受理鄉親土地登記,還要鄉親找越老越好的保證人,完全掩蓋軍方侵占鄉親土地的事實,這是擴大了法律解釋,牴觸了法律依據,這是不負責任的政府。因此,我們現階段的任務要專注向國防部求償,團結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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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依據法務部解釋,所謂和平繼續占有,指的是提出申請登記時到發給權狀時要繼續占有。而連江縣政府卻說,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成立前占有10年以上,就可以視為所有人登記,兩者解釋法律如此歧異,是誰的規定牴觸了法律,有法律常識的人,大慨都知道了。如果說連江縣政府重辦土地總登記違法了,讓老百姓求訴無門,是不是要撤銷原處分,重啟程序審查呢?再說,馬祖地區的土地被軍方或政府機關侵占了六七十年,國防部在戰地政務期間又怠於辦理土地登記侵奪了人民的權利,又如何計算時效呢?當然是損害賠償了。
又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法官絕對不會依據連江縣政府的行政規則裁判 ,自然連江縣政府擅自訂頒的作業要點就違法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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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測量結果圖的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和地政機關都要永久保存,也就是說永久有效。我們的地政局不斷的要求鄉親重新繳費重測,也難怪有那麼多做不完的事,錯了也不會改進,看不到一絲絲服務的熱忱,還威脅鄉親說,我只要找一個人來測量你家的土地,造成重疊糾紛,就把你駁回了,請問程序是這樣走的嗎?這就是地政局服務鄉親的態度嗎?
修正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1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會同鄰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均到場,而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逾前條第一項期限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界址有爭議時,市縣地政機關應即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認定之界標,由土地所有權人永久保存之。
修正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28條
地籍調查表,應由市縣地政機關永久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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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從六歲開始和平繼續占有,申請土地登記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地政局都駁回,不解?
法務部 84 年 12 月 18 日(84)法律決字第 29192 號解釋:
按時效取得係直接基於法律規定,非屬法律行為,為國內學者通說 。又時效取得既非法律行為,解釋上當然不需要有行為能力,僅須有意思能力,從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有意思能力者,自得主張時效取得。
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 13 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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