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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備局、縣政府行使先佔後取為公有土地,違法違憲! --閱讀人次 : 1012 按國有財產法第 2 條規定:「(第1項)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第2項)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同法第 75 條規定:「本法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依據行政院82年6月28日台八十二財字第21251號令,金門縣、連江縣,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為國有財產之施行區域。但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始終無視於法令規定及內政部之函釋,仍不斷對國有財產法施行前未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已完成占有時效案件提出異議,起訴居民,亦為馬祖居民無法取得祖遺土地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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