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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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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07-03 18: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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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沉痾,還我祖遺土地行動正式展開 --閱讀人次 : 8098

由陳儀宇校長,王長明,朱榮忠,吳軾子等馬祖鄉親共同發起,目前已達80人以上連署的「向國防部討還祖遺土地函」「討還祖遺土地檄」,刻正在接續連署中,估計有可能會超過百人以上,也就是100個家庭。這個數據足以影響明年的馬祖縣長選舉之關鍵人數,幾位縣長候選人不可等閒視之!

馬祖所有每一寸土地「當然的,絕對的,自始的,永遠的」是屬於馬祖原住民所有。因為,在還沒有中華民國政府之前,馬祖的祖輩們,就已經在此定居,耕種,放牧,使用土地了。完全符合民法第768_77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早就已經可以取得所有權。此為無庸舉證,眾所周知的事實。

從接戰地區到戰地政務,再走入地方自治的憲政體制。兩岸軍事緩和,軍隊幾乎已經只是象徵性的戌守,90%的營區土地早已廢棄閒置不用,當然應該全部返還,給當年被強爭霸佔,被巧取豪奪的受害居民,並依法給予適當的補償,俾符合公平衡理之土地正義原則!

由陳儀宇校長撰寫的「討還祖遺土地檄」及「馬祖土地自救聯盟函」給國防部的公文(如附件),將於近日寄送給國防部,希望國防部尊重並順應民意,不要與民爭地,不要陷當年的國軍於不義,不要玩法弄法,不要悖天逆民,迅速作出適法回應,邀集本聯盟進行面對面的協商,尋求最佳的區處之道,促進軍民和諧,則感幸甚!

其他詳細緣由,及相關法律依據等,請參考上開兩份函文,釋明甚詳,茲不再贅述。懇請馬祖鄉親勇敢站出來,全力支持我們,也等於支持你自己,向國防部討回我們的祖遺土地,直到全部討回為止,絕不退讓。!特發稿如上

聯絡人
陳儀宇
0921-886-722

朱榮忠
0928-639-207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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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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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牴觸法律,地政機關審查違反程序正義,司法追殺,鄉親求訴無門,這就是馬祖土地登記的亂象,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總登記期間戶地測量未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通知鄰地所有人同時到場指界,造成大量重疊案件,本應依法調處,卻未調處,逕予駁回。

二、土地總登記過後無人聲請登記的土地,才能登記為國有土地,馬祖地區的土地在總登記期間公產管理機關(國產署、軍備局、縣政府)沒有辦理徵收補償、價購等權利憑證文件,就搶先囑託地政機關將土地登記為國有,顯然侵害到人民的財產權。

三、視為所有人的總登記,按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民法自臺灣光復之日施行於臺灣,因臺灣光復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在光復前已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臺灣之公地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自光復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依上開解釋,以民國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時即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馬祖地區土地,作為視為所有人登記之要件,土地四鄰證明人須在34年時滿40歲,今年(110年)要116歲以上的耆老出具之「土地四鄰證明書」,才能作為登記證明文件,應當沒有任何人能夠實現,法規命令形同具文。

四、按法務部100年07月09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釋,受理時效取得登記案件,須要在提出申請時和平繼續占有到登記完成前,顯然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作成之函示牴觸了法律無效。

五、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在戰地政務終止後,未依戒嚴法及軍事徵用法相關規定,執行還地於民。

六、人民的財產權受憲法保障,本應以法律定之,且土地法的立法權在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方政府只有執行土地事務的權限,然而連江縣政府卻自訂行政規則「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土地總登記,明顯濫用權力逾越法律授權。

七、人民申請案件經地政局審查無誤公告,仍受理公產管理機關(國有財產署、軍備局、縣政府)沒有檢具權利憑證文件,提出異議,有違土地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且連江縣政府為阻擋人民土地登記,還特聘專任律師起訴人民,民怨更是沸騰。

八、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公產管理機關(國產署、軍備局、縣政府)對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公告案件,提起濫訴,且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民眾)負舉證責任,民地已被軍方強占喪失管領能力,所以民眾都嘗到敗訴的苦果,救濟無門。

九、司法機關見解,須在民國65年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提出申請,或有測量結果者,才有視為所有人適用。因此101年7月31日依據內政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提出申請的案件是沒有「視為所有人」適用的。

十、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增定第六項條文,旨在補償戰地政務期間軍占民地侵害到人民財產所造成的損失,詎料,公產管理機關倒行逆施反以民事訴訟來阻擋還地於民,實屬不當。

十一、為民服務的連江縣地政局,為阻擋鄉親土地登記,用各種五花八門的理由故意駁回人民申請案件,人民提起訴願案件,訴願會也絕大多數駁回,少數訴願決定有理由案件,地政局又刻意再找另一理由駁回,實感無奈。

十二、由於土地登記事務耽誤過久,原土地所有人必須出具土地四鄰證明作為登記證明文件,且限制須在民國62年7月31日前滿40歲,今年(民國110年)要88歲以上的耆老做證,司法機關已認為人的記性有限,太過年長已不可能記得相距半世紀前的往事,皆不採信耆老證詞,亦與和平繼續占有之定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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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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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連署人數為81,歡迎鄉親持續來電連署即可加入聯盟——0921886722
將來本聯盟系爭土地,當以聯盟成員為主,故加入才能提出正確祖遺土地資料,以便代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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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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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祖遺土地之形成與喪失———馬祖2960餘公頃所有土地「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的」屬於馬祖原住民所有,且當時各家戶正耕種中之農地(含供放牧牛羊及供家用燃料之長草山坡地),紥紥實實寸土皆為「有主土地」。因為,中華民國政府創立於1912年,馬祖連江縣政府設立於民國45年,馬祖地政事務所遲於民國82年才成立,原鄉私有土地制形成,乃採民間各戶長間以自律、尊重、協調、口頭認可及傳男不傳女繼承制方式約定俗成,井然有序;而馬祖的原住居民,早於大清王朝時期,彼時尚無中華民國政府,更無任何政府機關在此設置,遑論馬祖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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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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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原鄉人祖遺土地形成與喪失———查原鄉先祖們本為布衣,目不識丁,於百年前涉險東渡群島,躬耕於竿塘上(註:島上長滿菅草蘆葦而得名),以山海為田,務農漁為業,冀望代代子孫瓜瓞綿綿於此,設想建構成世外桃花源。為求全家生存,必須努力上山開墾,下海捕魚,全屬勞力密集型漁村經濟力;則形成各戶人家必備相當面積之土地田產,日日可供男耕女織之生產力,以維繫全家生活,未來並將土地財產,傳承給子孫;故島上每方土地皆為「有主土地」,由於不識字雖無土地權狀,但全聚落人,皆知各家土地均有所屬,並能尊重其所有權,自治自律毫無紛爭,成為漁村文盲社會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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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原鄉人祖遺土地形成與喪失———國軍於民國38年起進駐馬祖。那時,國軍只帶著簡單槍彈裝備來馬祖,並沒有帶來片瓦寸土。馬祖百姓眼睜睜看著賴以生計的祖遺土地,被軍方強佔豪奪,必須被迫的、忍痛的、很無奈的、無對價關係的被迫割捨;更囿於國共內戰,及軍管的絕對威權體制,也只能逆來順受,怒不敢言的,非出自由意思的,就此喪失掉土地,既而斷了糧食。馬祖百姓更感無法生存下去,於萬般不捨故園鄉土財產下,才起心動念,於民國60年代起,紛紛舉家遷台來到異鄉打拼,並形成風潮,致有原聚落各戶人家十室九空斷垣殘壁景象,聞之無不為之辛酸;至盼何年何月能安土重遷,重整舊家園,收回祖遺土地,回歸故土和樂漁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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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原鄉人祖遺土地形成與喪失———復當眾多離鄉人在台為生活打拼,限於台馬往返交通不便,鮮少專程返馬探詢討還祖遺土地之際;惟軍方強佔來之土地亦經無數次部隊調防,已不知誰家之祖遺土地下。遂一不做二不休趁此混亂時刻,於不知何年月,私下與戰地政務時期連江縣政府聯手,將強佔來之「有主土地」,一夕間,均以違反行政程序,與便宜行政在未事先通知原地主下,擅將本為有主之「祖遺土地」變更為「無主土地」。殊不知,此舉竟是軍方埋下不願返還土地之伏筆,企圖以強佔來之「無主土地」,進而以「時效取得」為由,藉總登記之便,委由連江縣地政局(事務所),終完成偽「公有土地」登記,企圖就地合法化,並為離鄉人祖遺土地繼承回復請求權,增添漫漫艱困長路,堪謂萬惡淵藪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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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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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人的悲歌—祖先土地被軍方、政府機關強占不歸還;家園殘垣斷壁任由歲月風雨摧殘,何年何月能回歸故里安整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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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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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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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牴觸法律之理由:

按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亦指出:「民法自臺灣光復之日施行於臺灣,因臺灣光復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在光復前已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臺灣之公地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自光復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又行政院42年9月5日台42內字第5158號令在前開法令及司法院解釋之外另指出:「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所稱『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者,係指請求當時該聲請人尚享有占有之權利者而言,若依前述法令之規定,該聲請人已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即不得援引上開解釋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因此,內政部針對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作成「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之決議。顯然牴觸了法律,據以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無效認定。

但是,民法第 767 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馬祖地區施行戰地政務36年,大多數鄉親的私有土地都被軍方侵占了,不讓鄉親申請土地登記,戰地政務終止後取得之測量結果,自得依法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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