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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度不容毀壞!! --閱讀人次 : 4201
想長大的一匹馬 wrote:
在議堂上,過多的發表言論確實不妥,但要說濫用行政資源,或許曹爾元不是唯一,現任縣長多次在公開場合力挺副縣長,這都不打緊,但把功勞全都給副縣長,我就不是那麼認同了,如果副縣長能處理所有事情,那我們何必需要正副縣長呢?
你的話,比較像劉家國站長的「兩者並不相同」,且你講得很含糊。
1)你所謂的「縣長多次在公開場合力挺副縣長」
—請明確舉出是什麼樣的公開場合?是像今天曹爾元、陳書建連袂利用上班公務時間公然地講談到選舉、政見…要人投王忠銘一票?還是於非官方公務活動的公開場合?
話要講清楚,如果是前者,就明確講出人、事、時、地,來讓我們一起臭罵劉增應。
2)「但把功勞全都給副縣長,我就不是那麼認同了,如果副縣長能處理所有事情,那我們何必需要正副縣長呢?」
這句話,同樣請講出明確的人、事、時、地….劉增應在什麼情況下講了你說的話,好讓我們來公評。
3)行政資源濫用,本來就是可以提出來檢討,而不是像馬網和那些「按讚」的那樣,只檢討王忠銘,卻又說今天議會上的曹爾元政見參選人秀是「合情合理」。
稍早才有人在靠北馬祖社群想要為督學ㄧ事替王忠銘硬拗,和也有人幫曹爾元講話說就要辭職了,讓他在議會講一下又不會怎樣…一樣被我噹。
真心為馬祖,沒有什麼比爛的。文官制度不容毀壞,議會制度,同樣不容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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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容量不大,所以每次都忘記用哪個帳號登入 因此~~對,都是我
議員有言論免責權,公務員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這能類比嗎??風馬牛不相及!
民主政治發展有其歷史延續性,制度的形成,法律的制定,有其背後精神,不要亂套公式,亂編名詞!
木子詩云 wrote:
議員的責任是監督縣政,把自己該監督縣政的時間,「讓給」一個參選人要他藉此行銷自己,他不是只有要求曹爾元發表離職感言,而是還有他發表「未來這幾個月」的參選政見!甚至「我們的團隊是退休下來的官員…我們都準備好了」等競選語言!
整個原本該有的質詢縣政時間,長達9分鐘全成為一個即將參選的人個人政見發表會!
這不是曹爾元和陳書建這兩個公務員公然利用公器在行政不中立,不然什麼叫公務員行政應中立?!一樣都是薪水小偷,有什麼雙標還要為他們辯解說他們和督學借調ㄧ事是不一樣?!
自己可以爽領監督費,這樣叫合情合理?馬網這樣雙標?還是在鼓勵其他議員有樣學樣,繼續毀壞議會制度?!
昨天有多少「人」按讚馬網痛批文官制度毀壞,就應該同樣支持現在的議會制度在這樣一個ㄧ級文官和一個議員聯手合作下的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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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65號說明,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
亦即言論免責權只侷限在與會議有關的內容
原來...
原來發表退休及競選感言是跟會議有關的事項
是不是以後議員都要邀請縣府退休的官員在議案審查過程中發表感言當背景音樂?
何時歡送縣府退休員工的這個議程已經列入議會流程了?
縣民怎麼不知道?
尉遲 wrote:
議員有言論免責權
隨文附上認真求點名的好學生陳書建
本來想叫陳議員為浪費縣民給他的寶貴時間而道歉
但看他兩眼期待又興奮的背出認真背了的幾句話
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我看就算了,縣民應該都能體諒他的用功
在此表揚一下發言前先舉手的好學生陳書建議員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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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藥,還分內服、外用。都是體溫還分額溫、耳溫、腋溫、肛溫4種。
公務人員之定義依其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之定義方法。最廣義之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例如刑法第 10 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稱之公務員;廣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包括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人員;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包括政務官、民選之行政首長及民選代表亦包括之;最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所任命之人員,包括簡任、薦任及委任官等之人員(李惠宗著,行政法要義,2008 年 9 月四版,第 169 頁參照)
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所定義的公務人員是指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是以「常任文官」為主要適用對象,不包含議員。
指責人違規之前,先把規定弄清楚再說。
木子詩云 wrote:
你知道曹爾元是公務人員嗎?你知道議員也是公務人員嗎?!
一個在上班時間公開大談自己的競選理念與行銷自己的競選團隊,
一個利用議會開議,做球護航給具公務員身分的擬縣長參選人大談自己的競選理念與行銷自己的競選團隊….
如果這沒有違規,你以後有什麼資格要求王忠銘、劉增應要行政中立?!
扯我的小孩家庭教育,你才是害你的小孩蒙羞自己的公民素養!
一件本來就是錯誤的事情,在在雙標硬拗到這種地步….
「馬祖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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