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回應開版主之疑問如下:
一、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0 年1月26日修正】
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固為憲法第十條所明定,但其所謂居住遷徙自由,並非漫無限制而得任意行使。在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係以確有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為其取得選舉人資格之條件,而非單憑形式上之戶籍登記,為認定之唯一依據。且在行政區域內之政權,應由該行政區之人民行使,始符主權在民之原則,如由其他地區之人民越俎代庖,自與上開原則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相違。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目的,即在於管理戶籍、維護社會秩序及選舉之公平性,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所附加之限制。故為參與公職人員法定選舉之投票,以取得選舉權為目的,並無遷入及繼續居住該選舉區四個月以上之事實,而於四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乃參加投票選舉,其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結果,至為顯然。如認虛報戶籍以參與投票者,仍屬合法之選舉權人,無異任由與選舉區內利害無關之人代為行使選舉權,自非的論。則倘劉○梅等人均無居住選舉區之事實,又無其他必需遷移戶籍之正當或合理事由,而係為參與本件村長選舉之投票,以取得選舉權為目的,於 四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乃進而參加投票選舉,導致該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此能否謂被告等之虛偽遷移戶籍係屬合法行為,而與修正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非法之方法」不該當(備註:此為增訂146條第2項前之適用法條),即至堪研求。原審未遑斟酌及此,遽認被告等並無被訴之妨害投票犯行,自嫌速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5311號判決)。
三、 100年最高法院有關幽靈人口構成刑法妨害投票罪之最新判決,另可參照100年度台上字第577、889、913、2653、3069、3832、4503
、4585、4940、5416、5427號等案件。
四、綜合上述,有關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而構成刑責之幽靈人口犯罪,係我國現行法律所明定,為維護選舉本質之公平性,亦為政府選舉查察之重要工作項目,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單位均投入相當多之人力、物力全力辦理(臺灣各地法院之判決均甚多,可自行上網查詢),此亦為各執法機關所當為之職責所在,特予說明。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朱復轟先生:
別口口聲聲說台馬輪議員等等影射語言,有證據就去告,記得你也告了很多年了吧。既然台馬輪是貪腐集團所把持,請回去問問洋基,為何還讓貪腐集團繼續得標,如果真的是貪腐集團,那楊基已經和貪腐集團掛勾了?如果洋基不是,就請還人清白。
回去問問你的老闆,誰動員力最強?陳雪生的基層實力確實不容忽視!
基本上,您這四年回來馬祖幾次?您應該也算是所謂的幽靈人口一員吧
選舉已經結束,期望能給馬資網一個理性討論的空間。
姑且不論所謂的幽靈人口是否真的有妨害選舉,但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投票權應給予尊重,看看新聞報導,郭台銘跳出來力挺馬英九,更出機票錢讓員工回來投票,更有多數台商員工也是如此,莫說馬祖選票少數會影響選舉結果,幾十萬的台商難道不會影響總統選舉結果嗎?請問檢調,是否也屬期約賄選或妨害選舉?馬祖的鄉親是次等國民嗎?何以一國兩制,請檢調也應該比照這模式查察郭台銘,看看檢調有沒這個膽,敢從馬英九嘴上拔毛,還是只敢拍馬祖鄉親的小蒼蠅!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