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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爾忠87年廢止了『安輔條例』,從此馬祖土地落入國有? --閱讀人次 : 4127 大家看看土地落入國有之真相,內政部清楚回復原由!
87年時任立法委員的『曹爾忠』廢止了「安輔條例」,從此把馬祖人民被軍方強占的土地送給了中華民國,這樣的民意代表我們馬祖鄉親早該唾棄他!
以下兩則內政部部長信箱答覆馬祖鄉親的回函,可以清楚知道是誰出賣了馬祖鄉親,這樣的人我們還要選他嗎?
先生您好:
您於○年○月○日寄給部長的電子信件,提及馬祖地區土地問題1節,茲答復如下:
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於83年5月13日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旨在解決該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政府因軍事原因占用民地之問題,以排除因軍事原因致民眾占有事實中斷情形,使民眾得以民法時效完成之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又依該條例第2條明定,其適用地區含括金門地區:大金門、小金門、烏坵及其週邊各島嶼、馬祖地區:南竿、北竿、東莒、西莒、東引及其週邊各島嶼及東沙、南沙地區,故並無排除馬祖地區人民適用該條規定申請為所有權登記之情事。惟因該條例經地方議會及立法委員等以其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應回歸民主法治常態,以落實地方自治,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為由,於87年6月24日經總統明令廢止,故自於該特別法失其效力後,當回歸現行土地法總登記及民法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以符法制。
又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本部奉示召開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於第2次會議時討論獲致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05.13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該條例之廢止(87.06.26)而受影響,並請連江縣政府依其權責就相關案件重行依法審查認定之結論,刻正由連江地政事務所清查辦理中,台端如得適用上開結論辦理所有權登記,因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審認,建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連江縣政府或連江地政事務所洽詢,以資便捷明確。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先生您好:
您於○年○月○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廢止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時馬祖地區尚未完成地籍測量,因此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是否有違法之虞1事,茲答復如下:
查本部前於○年○月○日回復您表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經地方議會及立法委員等以其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應回歸民主法治常態,以落實地方自治,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為由,於87年6月24日經總統明令廢止,故自該特別法失其效力後,當回歸現行土地法總登記及民法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以符法制。故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處理馬祖地區土地問題,並無違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各位鄉親,我們祖先的土地為什麼討不回,您現在知道是立法委員的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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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像忘記了一件事情....你現在所說的安撫條例...就是曹爾忠提出來的.....
再說那時候廢除也是經過連江縣離島居民要求才廢除的
並不是曹爾忠說要廢除 縣政府要廢除 就能廢除的
立法委員是民意代表 不是一人稱王
再說如果沒有廢除哪來的"還地於民"?
最後!!!
在還沒廢除以前(安撫條例實施階段)
前縣長為馬祖百姓做了什麼???
第2篇開頭就說明了 提及廢止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時馬祖地區尚未完成地籍測量
尚未兩字看的懂嗎??
為什麼沒有完成???
是立法委員的錯???
還是你縣長沒盡到義務??
空白的八年 不是說假的
土地問題不能在選舉前被拿出來炒作
8年的空白現在還能把他說成是法的問題
所以提倡修法 根本是本末倒置
你如何有臉面對跟你握手請託的一拔一姆?
如何面對當年兩次把神聖的一票 馬祖希望的一票投給你的馬祖鄉親?
現在還要再一次欺騙大家??
10項政見!!很好!!!!
有幾項是現在已經在做你卻提出來的?
有幾項是當年縣長任期內你沒做或是不做的??
又想再說一次白話??
聽夠了 有點膩了
還好這次你不玩檯面上
出來握手拉票挨家挨戶拜票
不然我真的會想當大家的面搓破你那滿是油水的假面具
立委和縣長不同
為地方"爭取"經費 為百姓"爭取"土地
爭取到了如何實行是在地方縣府
你連實行都沒能力
如何"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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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徒,因為可能喝了酒,講話錯的多、對的少,而且還有健忘症!
曹爾忠當時針對安輔戒嚴法之提案,是以軍系立委身份掩飾軍方實際佔有鄉親祖先土地的時間,向院會提案。事實證明,曹爾忠確實影響鄉親權益甚鉅。亦即當時「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與去年離島條例第九條修正案中「戰地政務終止前」的差異。轉化為時間效力即為「45年6月23日至81年11月7日」、「81年11月7日前」之差別。各位鄉親之祖先土地被軍方強佔的時間,絕大多數都發生在38年9月至45年6月23日之間。因此,鄉親祖先土地被軍方強佔之時間,在曹爾忠的提案中,幫了軍方一個大忙,卻讓鄉親忙了10幾年!
曹爾忠是不是軍系立委,從民國83年1月12日,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國防、內政及邊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記錄中即可證實。曹爾忠說:本席在選舉期間受到最大的打擊是大家說我是軍系立委,我曹爾忠從頭到尾也承認是軍系立委。〈立法院公報,第83卷,第八期,501頁〉。當時委員會主席是金門籍立委陳清寶,對於曹爾忠三番兩次第干擾修法,陳清寶說:曹委員承認是軍系立委,本席則不是,個人是在金門黨政軍的打壓下當選的,能夠深刻體會到民意的需求。〈立法院公報,第83卷,第八期,511頁〉。從以上立法院審查安輔戒嚴法修正案的紀錄來看,就知道金門、馬祖何以在歸還祖先土地的進度大不相同的原因了!
這是曹爾忠站在軍方立場,沒有完全站在鄉親立場的紀錄。這才是曹爾忠最大的罪惡所在,而不是安輔戒嚴法廢止的時間。陳雪生的口水網軍不學無術,亂講一通。在立法院的立法程序中,法律的廢止是憲法位階,不是一個小小軍系立委曹爾忠可以決定的。要批判他人,要用功,不是噴口水、又沒有打到要害!
安輔戒嚴法修正案通過後,軍方取得強奪鄉親祖先土地的銷贓權,而且不必舉證。然而,當時縣長劉立群卻以行政權,要求軍方必須提出土地價購證明與徵收證明,才准予登記。試想,軍方那能拿得出這兩種證明,唯一可以證明的就是「槍」與「戒嚴」。因此,劉立群時代,軍方並未將強佔鄉親祖先土地完成土地登記程序,直到劉立群被陳雪生拉下台,軍方如同當初搶奪鄉親祖先土地的霸氣,如入無人之境順利完成登記,導致至今鄉親奔波於軍備菊、國有財產菊、地政事務所與法院之間度過10幾年。酒徒,當你酒醒了之後,發現陳雪生才是元兇時,你還掰得下去嗎?陳雪生你還有良心投下票嗎?
823凱道抗議,陳雪生威脅陳財能,說他也經與軍方、中國國民黨談好了,要脅我如果批評他們就將麥克風消音,我回敬陳雪生,你就消我音,代價自行負責!我在1月5日公開政見辯論會為陳雪生,為何開放軍方登記強佔鄉親祖先土地之登記權,以及在馬資網公開質問,陳雪生與軍方是什麼關係?陳雪生至今一句屁也不敢放!酒徒,你為何不批判一下傷害鄉親權益甚鉅的陳雪生呢?
曹爾忠是軍系立委,在戰地政務解除後的安輔戒嚴法,為了當選立法委員犧牲馬祖鄉親的利益,應該予以譴責。而陳雪生是不是軍系縣長,不能光從其尊翁是特務人員的背景來判定,但劉立群不做傷害鄉親的事,陳雪生卻做了。加上,823凱道抗議,陳雪生威脅陳財能的說法,讓人無法不認為陳雪生就是軍系縣長。
一個幹了十七年的軍系立委曹爾忠、一個幹了八年縣長,疑似軍系縣長的陳雪生,一前一後直接傷害馬祖鄉親要回祖先土地的權益,卻從來不向鄉親道歉,而今卻又高喊:還我祖先土地,並將鄉親權益引為雙方鬥爭的工具,都要求鄉親在給他們一次機會。鄉親啊!這有天理嗎?鄉親啊!還不醒過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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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財能 wrote:
曹爾忠當時針對安輔戒嚴法之提案,是以軍系立委身份掩飾軍方實際佔有鄉親祖先土地的時間,向院會提案。事實證明,曹爾忠確實影響鄉親權益甚鉅。亦即當時「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與去年離島條例第九條修正案中「戰地政務終止前」的差異。轉化為時間效力即為「45年6月23日至81年11月7日」、「81年11月7日前」之差別。各位鄉親之祖先土地被軍方強佔的時間,絕大多數都發生在38年9月至45年6月23日之間。因此,鄉親祖先土地被軍方強佔之時間,在曹爾忠的提案中,幫了軍方一個大忙,卻讓鄉親忙了10幾年!
在立法院的立法程序中,法律的廢止是憲法位階,不是一個小小軍系立委曹爾忠可以決定的。要批判他人,要用功,不是噴口水、又沒有打到要害!
發現陳雪生才是元兇時,你還掰得下去嗎?
從陳才能的大作來看
為讓人感覺曹爾忠不但是軍系立委
還幫軍方佔有馬祖人土地幫了大忙
軍方如果在少了安撫條例的禁錮下
有如巨人鬆綁 蠶食鯨吞鄉親土地
而安撫條例的廢止已經證明是立委所推動
那麼元兇應該是立委才對
怎麼又回過頭來變成必須依法行政的地方首長
(安撫條列廢止地方首長只能依民法範疇了 )
這邏輯未免也跳針跳太多
另外
雖然才疏學淺
但法律知識也頗有涉獵
從未聽聞法律廢止會變成憲法位階
難不成廢止要經過修憲程序??
實在是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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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網友看不懂陳財能先生所寫的事實,其實這應該是很簡單的常識!我是念法律的,提供所學與大家分享!
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其中法律按之制訂、廢止,都是在憲法位階下,經由院會議決後,由總統明令公布後生效。這就是陳財能先生所說的內容。因此,陳財能先生沒有講錯,法律的通過與廢止,不是一個立委可以決定的。
我閱讀陳財能先生的文章,看到他舉出幾個事實:
第一、曹爾忠的提案立場,是站在軍方,不是馬祖鄉親的土地基本權益。
第二、陳雪生的縣長行政裁量權,是站在軍方,不是馬祖鄉親的土地基本權益。陳財能先生的論述批判,是以劉立群縣長已知的具體事實為比較基礎。
第三、陳財能從曹爾忠、陳雪生的政治行為,列舉兩人過去之可受公評之事項,論證出兩人均以軍方的關係為政治目的,而非以馬祖鄉親為主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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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來 wrote:
看來網友看不懂陳財能先生所寫的事實,其實這應該是很簡單的常識!我是念法律的,提供所學與大家分享!
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其中法律按之制訂、廢止,都是在憲法位階下,經由院會議決後,由總統明令公布後生效。這就是陳財能先生所說的內容。因此,陳財能先生沒有講錯,法律的通過與廢止,不是一個立委可以決定的。
不巧,在下也是學法的,也分享一下法律心得
所謂的憲法位階並能這樣看,因為如果從憲法精神去探求每一個法律,那麼當然每種法律(包括立法等行為)都可算是所謂的憲法位階,道理很簡單,因為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所以任何法律都並須不能牴觸憲法精神,這也就是為什麼憲法規定的如此抽象,目的就是避免法律動輒無效,同時,也是盡量的讓法律都能符合憲法精神
舉例,徵收行為涉及人民財產權,誹謗罪涉及言論自由,到法院告人則為訴訟權的保護.我們可以說,只要法律事項都是在憲法的範疇當中,但我們卻不能說是憲法位階!因為根據金字塔位階理論,憲法位階就只有憲法,法律並不得牴觸憲法,憲法位階和憲法精神是兩回事
因此,憲法第63條,只是表明立法院的職權範圍是如何,至於具體的行為,則預留空間讓立法者制定,但不能違背憲法精神
依據中標法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顯見法律之廢止是由立法委員組成之立法院行使,曹爾忠時任立法委員,沒有阻止安撫條例的廢止,造成土地回歸不利馬祖鄉親的民法,就是失職
,如果還促成安撫條例的廢止,那就是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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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立法委員『曹爾忠』廢止了「安輔條例」害慘了鄉親,只因為馬祖地區人民的祖傳土地在89年才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沒有了「安輔條例」的適用,就要依土地法規定和平繼續占有才可申請登記,而鄉親的土地已被軍方強占超過二十年,早已喪失占有,所以不符土地法登記的要件。因此,國防部或國有財產局提出民事訴訟的案件,都是鄉親敗訴,就是因為立法委員奸巧廢止了「安輔條例」造成的結果,這樣的立委我們還要含血含淚含恨再投他一票嗎?已經做了十七年的立委,鄉親最基本的土地問題都沒有解決,早該換人啦!
看看金門選出的立法委員『陳福海』,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把金門人民的土地全都討回來。而我們當了十七年的立法委員,不但討不回鄉親的土地,還要害鄉親吃官司、跑法院、負擔訴訟費用,也不認錯,這是什麼天理。鄉親啊!換人的時刻到了,這次我們不能再心軟。給『陳雪生』一個機會,讓他把我們鄉親的土地討回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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