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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王裕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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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4 17: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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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以為想進來就進來嗎 --閱讀人次 : 3212

自己的媽媽被人潑了這種冷水,換做是任何人都受不了,我母親去接獲通知已經入選就業方案,高興之餘跑去跟朋友報告好消息,之後她的朋友剛好遇到就業方案的主管就詢問他是否正確,她居然說 她以為想進來就近來嗎.這只是冰山一角,還有非常多的弱勢族群根本沒做過,名單也被刪掉,這就是腐敗的體系.我不是接受很高教育的人,但我知道這樣是非常不應該的,大家在注意選舉的過程,不仿也多注意馬祖長久以來的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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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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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4 18: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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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可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

一、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四、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五條:雇主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工廠法第二十四條)
五、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條:除能證明身心障礙者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另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均有相關規定。
六、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七、國際勞工組織第一OO號公約(有關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及第一一一號公約(有關就業與職業歧視)。


求職者卻因而無法得到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一經提請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或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有就業歧視事實,即可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歧視案件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或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認定成立後,除能由縣市政府處罰雇主外,受雇者如需進一步爭取因為就業歧視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依據民法上的僱傭契約要求給付薪水、或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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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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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4 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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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去向連江縣政府申訴!

不過你要申訴前最好是把所有証據,

給準備好唷!

再來就是找媒體囉!

找立委議員 鄉代 議員也是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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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uz93 
新進會員 

註冊 : 200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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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4 2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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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就業服務台應就分配名額公平鬱卒公正嘆氣公開好冷不應該有社區做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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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
嵐晴 
初階會員 


註冊 : 20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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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4 2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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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手冊的規定: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d0d70ea26bb912d2236af10a90dd50c1.doc
提供各位大大參考:
推介派工及人員進用
二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程序建立失業者候用名冊:
(一)由失業者親自填寫求職登記表,並註記時間。
(二)將失業者之求職登記表資料,輸入至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中。
(三)透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篩選出符合資格之失業者。
二十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核定函之計畫類型及核定人數,依下列規定自候用名冊中篩選出推介名冊:
一)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對象為限。依據計畫核定人數,考量工作配置地點與工作項目需求等因素,篩選出計畫需求人數之三倍名單為原則。(二)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推介對象。依據計畫核定人數,考量工作配置地點與工作項目需求等因素,篩選出計畫需求人數之五倍名單為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篩選出失業者,並先電話確認其意願。如有必要,以書面通知。
經前項聯繫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印製推介名冊交予用人單位進行遴選。二十二、 用人單位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推介名冊,應於一週內完成面試並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遴用結果(含未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式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用人員人數與資料)。用人單位若未遴用足額,依其意願可再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推介,但最多以三次為原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回覆用人單位核定派工函得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函上須蓋用承辦人及主管章)。
二十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核對用人單位之人員遴用結果、延用人員以及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後,將其人員資料建檔(如有部分工時者亦應註明),並印製該項計畫之人員進用名冊,併同留用人員名冊存檔備查。
推介未獲錄取者名單置回候用名冊。二十四、三年期計畫續提申請案,得於經核定之續提計畫名額中保留最高半數,延用原進用人員。延用人員之工作津貼由本會補助之計畫經費支應。
於原住民鄉執行並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並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畫,得於續提計畫核定名額內,延用原進用人員。
二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執行計畫需求,參考第二十一點推介次數及倍數等相關規定,辦理聯合面試及派工。
二十六、符合本方案進用資格條件,但非屬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之失業者,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個案管理員評估適合參與本方案工作,且該失業者亦有參與意願,得經其同意加入專案類別資料,俟該筆資料轉入本方案資料庫後,進行專案推介。
因計畫被終止而需重新尋職之進用人員,得由個案管理員進行專案推介(或遞補)至其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
二十七、用人單位自收悉核定派工函,或於完成聯合面試後,進用人員始得開始上工,並將實際上工人員及日期通知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十八、用人單位之計畫,自本會核定函發文日起二個月內須完成人力之推介、遴用、報備、核定派工。
二十九、用人單位應以進用及工作規範作為訂定契約之參考範本,或作為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工作期間權益之參據。
三十、用人單位如遇進用人員與留用人員離職,須依規定辦理人員更換、遞補,並應於人員異動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用人單位通報離職員額(含延用人員)後,依缺額人數需求辦理推介及派工作業。
如有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職訓局屬就服中心得予註銷該名額。
用人單位依本方案第十四點第三款執行相對補助計畫留用之人員離職,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遞補者,亦同。
三十一、進用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要求轉換至其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單位工作。
同一單位不同類型計畫之進用人員中,如有適性就業之特殊情形者,得提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核定後辦理轉換。
三十二、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經用人單位理事會(董事會)通過後,報經職訓局屬就服中心參酌其資格經歷與計畫需要審理同意後始得聘用。解職時亦應敘明正當理由,提請理事會(董事會)通過後,報經職訓局屬就服中心同意。
因理事會(董事會)舉行時間,以致前項規定造成進用及解職發生困難者,得舉證報經職訓局屬就服中心同意後,於下次理事會(董事會)補行通過之程序。
三十三、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之進用資格,不受本方案進用對象之限制。但應遵守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且不得由該用人單位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之現職人員兼任。
專案經理人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之認定方式,由職訓局屬就服中心審理之。
三十四、有關本方案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特殊情形者,非因資訊系統勾稽程序落差所致之情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推介前依據下列項目予以評估:
(一)個案最近一年家戶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參考本局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職業字第○九四○○○三四○一號函頒經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之方式,請失業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個案所領取之退休金不足以支應最低生活所需,且有無工作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扶養責任。
(三)個案之就業能力與居住地點之就業機會匱乏。
(四)未符合上開條件,但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個案亟需本方案之協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實地訪查確認有其必要者。
三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進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輔導進用人員簽署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意願書。
二.彙整用人單位所進用人員之投保資料,送本會職訓局彙整提報勞保局勾稽註記。
三.為用人單位無法繼續留用或延用之進用人員辦理就業推介作業。
四.輔導依進用及工作規範第八點所列各款情形終止計畫之進用人員就業。
五.用人單位如有人員異動頻繁或大量離職等情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詳細了解原因,必要時得暫停人員離職遞補作業。暫停遞補作業期間得不計入規定之一個月作業期。
職訓局屬就服中心尚應辦理進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無法於二個月內完成人力遴用、報備、核定派工之用人單位,應註銷其未進用之核定名額。
(二)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作業者,應註銷其名額。

&&就業服務站他們沒有那麼大的權利要協會,這樣就這樣。
你們知道他們有多可憐嗎???流淚流淚
你們30日及元旦時去跨年放假,他們在上班
為了讓沒有工作的人可以早點上班,
他們犧牲自己的,休假日,為我們服務鬱卒鬱卒
我也有接到電話,才知道她們在工作。
就是希望沒有工作的人可以早點上班。
大家還誤會妳們,真為妳們不值得......嘆氣嘆氣
妳們那們辛苦,我為妳們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感謝妳們了就業服務站飛吻飛吻
謝謝拉飛吻飛吻飛吻飛吻飛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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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薔薇 
新進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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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4 22: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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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扯的是第一波人員被拉出來,連面試都沒有就被梯回就業服務台,打電話到就業服務台她們回應說,那是理事長的錯,請找理事長
請問就服台,作業上有這項規定,人員一定要面試,
那沒有做到面試的理事長,
你們就縱容他們這麼做嗎?
請就業服務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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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仔喬登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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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5 09: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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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薔薇 wrote:
更扯的是第一波人員被拉出來,連面試都沒有就被梯回就業服務台,打電話到就業服務台她們回應說,那是理事長的錯,請找理事長
請問就服台,作業上有這項規定,人員一定要面試,
那沒有做到面試的理事長,
你們就縱容他們這麼做嗎?
請就業服務台回覆

別動不動就要人回覆
好像不回覆就是逃避問題
有問題可以直接去電詢問
如果每人一問
大家事情都不用做了
只要每天上馬資網po文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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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雨 
中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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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5 13: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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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民主國家嗎?不能問嗎?
還是發生在你身上才可以問~別人都不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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