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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遭罰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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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2 13: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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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蓋算違建嗎?縣政府應向全體縣民說清楚吧! --閱讀人次 : 16251

百姓只要蓋個雨棚都被罰!還勒令停工!公營單位這樣的加蓋建築物算是違章建築嗎?主管機關您睡著了嗎?還是公家單位除外;這樣的政府其作為對我們這些曾遭受罰鍰的百姓公平嗎?連江縣政府是不是要向全體縣民說清楚勒!檢調單位是不是應該動一動主動瞭解一下誰在瀆職?真的像是無政府狀態!嘆氣嘆氣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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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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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2 15: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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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作者大大的照片阿~
(因為沒有辦法去現場看)
好像這ㄍ雨棚有點大耶~(不好意思說大的很誇張)
看照片上比例~應該有四公尺左右
以現在台灣新的建築相關規則
好像現在雨棚 花台都算是計算室內建坪
作者大大~照片的雨棚我是不知道做完會是怎樣的樣貌
可是稍微在加工下就變成倉庫
而且作者大大 照片中~所加蓋的\"雨棚"好像算是建築物喔~
因為您有樑柱部分存在
不像一般常見的伸縮式遮雨棚~
除非你只做到目前照片的這樣
只有頂上有遮~其他的地方不得加工~
才可以算是遮雨棚~
只要其他三方有遮起來
要不然很容易變成堆放東西的倉庫
以下是我在網路上抓的資料~
給您做參考~~


建管機關對於違建的行政規定種類多種,但是否成立刑罰上的制裁,「建築物」這3字可是重點,又是最基本。

  何謂「建築物」,「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刑法上所稱的建築物,依最高法院判例,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但這種工作物必須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且適於人的起居,才得認為建築物;若僅供休憩之涼亭或單純的圍牆,不適於人起居,則不符合建築物的意義。

  涼亭、遮雨棚都不算

  另依法務部的研究意見,一般常見的騎樓遮雨棚,雖以鋼鐵棚架搭建、附著在牆壁上,但其餘3面懸空、無樑柱及牆壁,亦不屬於建築物。

  違建是目前住宅間常見的違法行為,與其抱著查不到、不會有人檢舉的風險冒險搭蓋,不如在搭蓋前向建管機關主動詢問或申請,將一勞永逸。

  違行政法 還是要拆

  否則屆時被強制拆除,勞身傷財外,經一拆後再重建者,將被依違反建築法第95條,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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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天為何總是要黑 是為了炫耀星星還是讓人沉澱
芷彤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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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2 16: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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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25條第一項規定: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由法令規定可知,凡是未依法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
而擅自興建或使用之建築物均稱為違章建築。


請聯繫當地派出所(局)前往開單告發

如何檢舉違法違建??

連絡當地建設局拆除科

受理民眾檢舉後,會先前往察看.勸說改善
如不聽規勸,會在前往時...

就會開單告發..

會再次查證是否改善

如未改善,再次開單告發

定限期改善

如還是未改善就會排時間拆除違建
可以向工務局拆除大隊請求拆除,檢舉函有無照片都可以,最好有照片,這是違反建築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如果檢舉之後遲遲未處理,再向政風單位反映或是研考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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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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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2 17: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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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wrote:
依建築法25條第一項規定: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由法令規定可知,凡是未依法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
而擅自興建或使用之建築物均稱為違章建築。

請聯繫當地派出所(局)前往開單告發
如何檢舉違法違建??
連絡當地建設局拆除科
受理民眾檢舉後,會先前往察看.勸說改善
如不聽規勸,會在前往時...
就會開單告發..
會再次查證是否改善
如未改善,再次開單告發
定限期改善
如還是未改善就會排時間拆除違建
可以向工務局拆除大隊請求拆除,檢舉函有無照片都可以,最好有照片,這是違反建築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如果檢舉之後遲遲未處理,再向政風單位反映或是研考單位反映。
又是看ㄧ個影子就生ㄧ個兒子,你確定它是建築物嗎?依照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所謂建築物必須有頂蓋、牆壁,我看它已經完工了,不就是ㄧ個遮雨棚,只有屋頂沒有牆壁,下面還有車輛通行的道路,這是哪們子的建築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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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處 
中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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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2 17: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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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本府近日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 則」,辦理現勘認定,依法查處。
二、本府重申違章建築查報及處分程序如下:
(一)縣政府接到鄉公所查報之「違章建築查報單」,原則上應於7日內查報認定現勘作業完成,必要時得製作「勘查通知單」,由都計建管課長主持,函知違建人、警察單位、查報人員、本府承辦人員出席,時間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0日。
(二)建築物經認定為違章建築者,工務局第一次函請違規人勒令停工,並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請建造執照。
(三)逾期未補照,將第二次行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四)違規人如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第三次行文函知縣政府將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地檢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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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料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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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7 2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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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 wrote:
ㄧ、本府近日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 則」,辦理現勘認定,依法查處
二、本府重申違章建築查報及處分程序如下:
(一)縣政府接到鄉公所查報之「違章建築查報單」,原則上應於7日內查報認定現勘作業完成,必要時得製作「勘查通知單」,由都計建管課長主持,函知違建人、警察單位、查報人員、本府承辦人員出席,時間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0日。
(二)建築物經認定為違章建築者,工務局第一次函請違規人勒令停工,並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請建造執照。
(三)逾期未補照,將第二次行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四)違規人如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第三次行文函知縣政府將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地檢署辦理。

此議題作者刊載至今已近乙週了,依縣府如此作業流程與進度,想必該建築已經蓋好了!百姓想知道的應該是結果(到底是不是違章建築),而不是你們官方說的一堆作業程序及推諉責任!其實縣府工務局只要查證該公營單位有沒有申請建造執照!便知道是不是違建!如果今天是一般百姓早就被勒令停工或罰款了吧!再說本工程承辦單位:在未取得建築執照前如何上網發包(有沒有涉及業務疏失)?另外查報人員到底是在選擇性的查報?還是瀆職?看到遭罰百姓已經將照片上網成現!既然還有白目的網友質疑?相關單位應該儘速出面講清楚說明白吧!也讓sica網友睜眼說瞎話的行徑破功!政府要以身作則!將事實告訴所有縣民!以利遵循吧!馬祖加油!縣民加油!好冷好冷好冷好冷好冷好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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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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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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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9 0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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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ㄧ個遮雨棚,只有屋頂沒有牆壁,下面還有車輛通行的道路,這是哪們子的建築物啊?>>

建築物的定義恐不能只依「只有屋頂沒有牆壁,下面還有車輛通行的道路」就認定不是,米菈網友已引述「何謂『建築物』,『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此雨棚有頂蓋、有樑柱,即是建築物。「或」字係任一即可,不表示全部條件都得具備。

工務局已去探勘,表示不能在第一時間內,且不能單憑一張照片,必須專業、謹慎才能做出是不是「違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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