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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不成,即可先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國賠請求
若不成可至地方法院請求國賠救濟訴訟,就該期間之損失及其訴訟費用(含律師費)一併請求立即徵收或恢復原狀.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
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
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
發給完竣,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
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
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
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
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還有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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