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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薛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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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9-23 08: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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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地籍圖重測該不該是土地隨意分割 --閱讀人次 : 2349

100年5月接手家中土地問題後於8月發現一張現在權狀為100坪的土地,經證實並找到83年就權狀原為150坪,詢問母親母親全然不知,我可以理解複雜土地問題是需要關心及確認,經我向地政瞭解,行政人員告知因83年地方辦理地籍圖重測,若所有權人未到塲 ,是以鄰地處理完下的剩下土地面積就是你的,若有爭議當時要提出異議,再向連主任請教何謂地籍圖重測,因某些原因須重測而土地面積的變化乃可能因測量儀器精密不同等而有的誤差,所以9月再度回馬時,向地政調閱當時到底是何原因造成,行政人員表達因重測當時母親未到場,所以鄰地測量後剩下就是我們的,鄰地增加我們減少心想是我們自己放棄權益只能做罷,當面見到連主任再次詢問何謂地籍圖重測,依她的意思重測並非複丈而輕易分割別人的土地.就是土地會依儀器會因其現在精密度有所變動,但並非由重新分割,我將若依行政口頭回答83年重測基礎有誤,而是請鄰地重新畫他家土地大小,我向連主任表達如果是這樣應該不對吧,連主任只針對當初83年沒提出異議針對土地法縮小的面積已喪失權益,我說我可以拿不回50坪的土地,但我不能不在乎過去是否將地籍圖重測變成土地複丈及隨意分割處理, 希望針對問題確認,而主任回答行政人員說的未必是確實的,且他很忙無法處理相關問題,(我可以接受主任當下很忙無法處理我在意的問題,但過去發生的問題到底是誰的事)請我回去研究土地法46-1至46-3條,並重申當下未提異議權益已喪失.
在此我也重申,土地因正確的地籍圖重測我們未到場造成變小因而喪失的權益我接受,但過去地政將地籍圖重測當複丈及隨意分割除非依法有據,我認為應該要查明確認才是
在此想請教懂得相關法令的朋友,學者或台灣官員:
1.希望確認若依行政人員所說83年辦理地籍圖重測的模式是可以的嗎?
2.若不可以表示83年重測造成土地變小比例太高依法無據,連江縣政府是否應重視,主動了解.是否需要處理.
3.因當下我非本人故無法調閱原始資料,所以我提出的問題不被重視,
重視權益的應回家看看83年前後權狀或土地面積是否變動太多,原因在哪
最後我要表達的是,若地籍圖重測試如行政人員所說鄰地可重新畫大因此我家就變小,就直接在馬資網告知,若不行相關部門是否應主動確認,還是要等我下次調閱原始資料才能請政府重視各機關執行業務時是否正確.若不正確請問我們土地登記公信力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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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梅君
煙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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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9-23 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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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式風格『我很忙,沒空處理你的問題,你回去好好研究一下土地法第XXXXX條』,靠!你以為妳是馬英九阿,這麼忙!
如果動不動就叫民眾回去研究第XXX條法令,你這地政事務所主任留著幹嘛?你很忙?是不是又想要溜班搭飛機去了?我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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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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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9-23 09: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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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接受主任當下很忙無法處理我在意的問題,但過去發生的問題到底是誰的事,希望政府重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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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梅君
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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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9-23 1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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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未設地政事務所者,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機關。
第三條 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清理程序如下:
一、清查地籍。
二、公告下列事項:
(一)應清理之土地。
(二)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三)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三、受理申報。
四、受理申請登記。
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七、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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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炳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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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炳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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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9-23 1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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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問題的根源,是在民國83年以前產生的,現今地政事務所人員,是在面對以往所遺留下來的問題,依法他們當然是不能自行變更的,所以對他們來說,只能依法行政。依程序執行。
而地政事務所內,在83年之前有許多資料,記錄不確實,保存也不完整,也是造成現今種種問題的根源之一。未到場資料是真的嗎?我是採肯定的懷疑?因為本人的母親在重測時,特別由台返馬,與鄰地的親友與地政測量人員,說明與指界土地範圍,結果資料上登錄的當事人未親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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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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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9-23 10: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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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關於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相關事宜。

一、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
二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倘該土地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揆諸
該條立法目的係為督促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登記名義人之姓
名、名稱或住址更正登記,以確認其土地權利之權屬並釐正地籍,尚
不涉及權利主體之變動;又鑑於該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
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之土地權利,其登記名義人倘已死亡者,亦
多有繼承人人數眾多、散居國內外難以查明,或證明文件蒐集不易,
致無法於申請登記期限內同時申請繼承登記之情形,是為維真正權利
人權益並達成地籍清理釐清權屬之目的,倘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二
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未能同時申請繼承登記者,登記機關仍應受理

二、至登記機關受理上開規定之更正登記,倘無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
稽者,因該等土地權利登記不完整之情形存在已久,基於周延正確及
程序經濟之故,本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特別明定,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登記,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並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其
結果辦理登記,是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受理申請更正登記,自應
從本條例特別規定,免再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查明
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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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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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9-23 1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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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地籍圖重測是最大敗筆,以東莒為例,好不容易排到我家,記得那是冬天日子,母親和二姊冒著九級風浪,按著既定日期返家登記,尤記得母親說:有幾位大哥重測時一付官架子,這裏不可以那邊也不可以,本來就是我家土地為什麼不可以。
過了半年,通知辦理總登記,本人不服親自返鄉要求重新測量,記得那時事務所還設在縣政府,跑了多趟於八十七年重新再登記,測量,使我無法想像的事,我家土地竟被有力人士佔了部份所登記,而且連權狀都有了。
我心中不服,又多次進出事務所,到了九十年又辦理登記,說軍方也登記,要我們與軍方協商,第一次軍方歸還,重新辦理登記,九十二年總登記,因沙死事件未能回去,又一托三年重新登記,你們想知道這塊土地最後如何嗎?
請看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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