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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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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28 09: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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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地檢能否公布-違建罰金用途 --閱讀人次 : 2953

請教地檢署:
1.違建罰金能否公布使用用途。
2.若能將這些罰金,指定用途在「都市計畫、建築法令及公共安全、違建行為研究方面」是否更佳呢。



地檢署緩起訴 違章建築罰金創新高


2011-06-28 馬祖日報

 【本報訊】地方違章建築查報及處分程序,縣府工務局表示,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則」辦理,因尚未成立拆除隊,新建違章建築悉以移送地檢署為裁處方式。日前地檢署針對縣政府移送偵辦案件,均做出一年期間緩起訴處分,並指定違規人向公庫或地檢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10-30萬不等之金額,創違建罰金新高,具遏阻、警惕意義。
 經過工務局受理、查處違章建築行動,及馬管處、文化局以合法要件為前提下,補助閩東建築的興建經費,地區民眾多已有委託建築師申請建築執照的觀念;同時對於少數違法興建的建築物,不再鄉愿的保持沉默,勇於檢舉,使違章建築成為鄉親及縣政府必須正視的問題。

 工務局表示,建築物經認定為違章建築者,縣政府除函請違規人勒令停工,並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請建造執照外,並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違規人如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最終將行文函知縣政府將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地檢署辦理。

 針對縣政府移送偵辦案件,日前地檢署又有5件偵查結束,含括清水、珠螺、介壽、后澳、中柳等地,雖然以一年為緩起訴期間,惟仍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指定違規人向公庫或地檢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10-30萬不等之金額,創違建罰金新高,絕非坊間相傳之3萬元,此一緩起訴處分,雖未重判,但對縣府處理違建之決心仍有激勵效果,對民間違建亦具遏阻、警惕意義。

 坊間有人質疑,政府只有處罰手段嗎?政府輔導及獎勵合法功能在那裡?目前都市計畫及建築法規合理合用嗎?林惠萍議員及曹以標副議長亦於議會中質詢有關放寬建管法令,違建就地合法化的可能性?工務局表示,在現行法令尚未放寬前,尚無就地合法化機會;在拆除隊尚未成立、法令未放寬前,移送地檢署偵辦,為目前遏止違建之最終途徑。

 縣府刻正研議放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依建築法第99條之1修訂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之可行性,期能在保障合法申請建照者權益及不違反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重新建構地區之建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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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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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wrote:
請教地檢署:
1.違建罰金能否公布使用用途。
2.若能將這些罰金,指定用途在「都市計畫、建築法令及公共安全、違建行為研究方面」是否更佳呢。


日前地檢署針對縣政府移送偵辦案件,均做出一年期間緩起訴處分,並指定違規人向公庫或地檢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10-30萬不等之金額,創違建罰金新高,具遏阻、警惕意義。
 

您得先設立「都市計畫、建築法令及公共安全、違建行為研究方面」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法官才有可能「投您所好」。
新聞稿已經闡明用途:指定違規人向公庫或地檢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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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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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29 2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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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在法律上的處理原則相當明確,只要是未經主管機關審核許可並領有建築執照,或者依法定程序領有執照,但實際建築物卻與獲取執照之設計及規範內容多有不符,均屬於違建,政府能依法執行拆除作業,然而在實際執行之拆除違建作業上仍有許多難題仍待需解決。
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民眾自然會想盡辦法的爭取空間,再加上前面敘述之效應使然,形成「雪球效應」越滾越大,違建之情形儼然成為台灣現今社會中奇特之文化。而國內外目前鮮少有人針對興建違章建築之行為進行探討,大多數是從違建產生之後的現象做分析,因此本研究探討違建戶之行為模式,並採用計畫行為理論作為研究架構,並依分析結果提出改善方法與建議,作為未來政府改善違章建築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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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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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29 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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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婷 wrote:
違章建築在法律上的處理原則相當明確,只要是未經主管機關審核許可並領有建築執照,或者依法定程序領有執照,但實際建築物卻與獲取執照之設計及規範內容多有不符,均屬於違建,政府能依法執行拆除作業,然而在實際執行之拆除違建作業上仍有許多難題仍待需解決。
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民眾自然會想盡辦法的爭取空間,再加上前面敘述之效應使然,形成「雪球效應」越滾越大,違建之情形儼然成為台灣現今社會中奇特之文化。而國內外目前鮮少有人針對興建違章建築之行為進行探討,大多數是從違建產生之後的現象做分析,因此本研究探討違建戶之行為模式,並採用計畫行為理論作為研究架構,並依分析結果提出改善方法與建議,作為未來政府改善違章建築之參考

莉婷:「余潮駿」跟妳幾乎「一模一樣」耶!
http://www.ouk.edu.tw/EpaperViewDetailO.aspx?cond=928041d6-a2b5-4455-8475-6cfe46067612
高苑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民眾增蓋違章建築整合行為及管理
模式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研 究 生:余潮駿
指導教授:林錦郎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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