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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sab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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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02 09: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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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建設局或環保局 --閱讀人次 : 3401

請問建設局或環保局
對於狗主人未善盡責任縱放所飼養的狗在馬路上追趕路人或騎車的人
是否有法令可列管責罰或是以流浪狗處置
相信很多人騎車經過清水上坡時
"常常"被2隻大狗衝出來追趕嚇到
之前也有人上馬資網反應過
狗主人也在網路上道歉
但是道歉似乎只是嘴巴上說
對於自家狗的管理.還是照樣放任他們在馬路上追逐騎車人和路人
是不是要等到有一天真的有人因此而摔車受傷
狗主人才會正視自家狗的問題
養狗人不只要有愛心也要有"道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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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婷 
高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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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02 09: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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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列印法律條文告知飼主改善 不然有權可以依照法律請相關機關開罰單或把狗視為流浪狗帶走 若飼主不出面認領 就等安樂死(橘色部份)
雖然下場有點殘忍 但是這就要看飼主的心態 如果在乎狗 就會想辦法限制他們的行動 如果連主人都不在乎了 我們路人就不用心軟嚕
心軟的話 哪天被狗咬了才來爭議都已經來不及了
不用怕!找捕狗大隊來抓狗是有法律可循 沒有違法(紅色部分)
以下提供法律條文:
以下是節錄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寵物有關條例
詳細全文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四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以下是節錄自社會秩序維護法跟寵物相關的條例  
詳細全文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以下是節錄自農委會的動物保護法的條文 這些是比較常見和常用的條款 
詳細全文請參考農委會-動物保護法網頁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補充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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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婷 
高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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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02 0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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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拍照存證吧

狗狗危害他人 也是犯法的
當主人的 會被關或者被罰錢
而且罰得挺重的

你可以先拍幾張照
然後在去跟飼主"溝通"一下

我想有證據 有違法的人 都會怕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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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ㄚ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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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02 1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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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嚇過= ="

基本上黃金獵犬是不會咬人的辣

可能是他們獸性大發了0.0

不過對於很多人來說 真的會有些恐懼

嚴重者 也有可能會摔車 發生交通事故等危險

所以還是把狗狗綁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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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頭鵝 
新進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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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02 21: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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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片或其他影像嗎
很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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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這麼多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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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1-06-04 1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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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沒遇過這樣的事
不過常看到那3隻黃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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