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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港天后宮委員選舉是否合情、理、法? --閱讀人次 : 2103 馬祖境天后宮此次委員選舉鬧得滿村風雨,一個宗教聖地變為地方上一種派系較勁,如此下去實乃地方與信徒之不幸。我個人認為;任何大眾事都不外合於情、講理、依法三則,如果一切均按情、理、法、來做事應該不會有人質疑,更令人心服,用不當手法只會製造地方不合諧。此次選舉社友有以下幾點疑問:
1.選票有無按人民團體選罷法第十一、十五條之規定在現場發票並由投票人親自領投票?
2.社友或受託人是否親自圈寫並親自將票投入票匭?(投票人不識字或身
體障礙致無法圈寫時除外)。
3.是否達到開會法定人數?並合法辦理簽到手續?
4.有無審查社友是否合乎投票資格?
5.委員選票提早發送各社友是否依法?之後又從社友中將選票收回集中圈
配人選?
6.廟委會既設有監察人是否有盡到監督與舉發之責?其中是否有難以告人
之隱情?
以上幾點如果都做到我想;人、神都不敢質疑。
摘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十一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發選舉票或罷免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說明選舉或罷免之名稱、職稱、應選出名額或聲請罷免人姓名、選舉或罷免方法、無效之鑑定及選務工作人員之職責等有關選舉或罷免注意事項並由選舉人或罷免人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辦理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事宜。
第十五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親自領取選舉票或罷免票一張。選舉人或罷免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障礙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會議推定之代書人或本人指定之人,依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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