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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卡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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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2 22: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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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繳來路不明的交通罰單 --閱讀人次 : 5445

馬祖地小人稠,尤其是首善之區介壽村,每到假日停車位更是一位難求,屢屢會產生停車糾紛,雖然有地下停車場,多數人還是將愛車停在山隴街上。
以往交通警察在開單取締違規停車,若不是當場將罰單交付車主,或是將違規單夾在車上,否則就是將罰單連同違規照片以雙掛號郵件寄交車主戶籍地址。但內人日前卻於10月份收到4月時違規停車應繳交罰款通知,回想事發時間根本沒在車上看到違規單,遍查過去半年記錄,卻都未有雙掛號交付的郵件,更遑論違規照片。對於何時違規?違規事實為何?都根本無知悉的內人,又有什麼理由要繳交來路不明的罰款?因此內人透過監理所查詢,違規停車罰單與照片應在事件發生"三個月內"以「雙掛號」交寄車主,讓車主有申訴時間,才會核予罰款,否則可不予理會 。
後來側面得知,當事員警"根本沒將雙掛號通知寄出",且類似的罰單糾紛層出不窮,顯然有程序上疏失,而開單員警卻未受到任何指正,發生的過失卻不見主管單位尋求彌補作法。原本民眾若有違規,遭受責罰理所當然,但若根本未告知所違何事,也無任何證據即要民眾繳交罰款,自當是與強盜無異,有損「人民保母」的正義形象。
希望有相同遭遇的車主,共同在馬資網發聲,用民眾的力量讓主管單位正視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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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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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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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3 07: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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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有可能是「違規單夾在車上」..............
1.被人「惡作劇」....拿走了!
2.自己一面「碎碎念」,一面罵.......順手揉掉了!
3.被一陣風吹掉了!

總而言之..........三選一啦!
該來的還是會來!發誓?拒繳?糾眾?........都「於事無補」!
很抱歉........成為你朋友中第一個說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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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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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3 08: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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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之有理,只是有一些用詞強烈的部份,作些俢改會更好。
馬祖是一個溫和有禮的地方,是嗎?歹勢歹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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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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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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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3 1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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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是一個溫和有禮的地方,好吧!大家來拒繳!

等「強制執行」好囉!

希望執行人員記得:要「溫和有禮」地「強制執行」!

因為馬祖是一個溫和有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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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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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4 0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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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守則:
言語要溫和無奈
態度要誠懇打盹
立場要堅定加持

就是
請把錢繳納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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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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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4 1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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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訴 調監視 但是還是要繳 600-1200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
   地段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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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 
初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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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5 22: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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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犯錯與庶人同罪,更何況是我們一般民眾?
若有錯,自然得付出相當的代價,
但若沒有錯,自然無受罰的必要。
其間的關鍵,在於證據。
如果今日沒有任何違規證據,即要民眾付出罰款,
那若有一天,收到入監服刑通知,
是否也應該先入獄,再去申訴呢?
交通執法單位若非當場開單給違規車主,
理應當提出違規照片加以佐證,
身為車主自無二話可說,
但若無任何證據,僅憑一張寄到戶籍地之罰單,
很難說服吾等民眾到底所違何規?
若真以小人之心度之,
若往後有執法人員因公報私,
不加舉證隨意入罪於與之有過節之人,
被污陷又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罰款事小,程序正義與證據完備與否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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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弟 
資深會員 

依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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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5 23: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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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覺得是:您該去找證據?
還是證據該來找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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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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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6 1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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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罰單是由交通執法單位開出,
自然是應由交通執法單位提出,
即以法律之原告被告兩造
應由原告提出違法證據
由被告提出反証
目前狀況是
交通執法單位扮演是原告角色
卻沒有提出違規證據
車主屬於被告角色
自然無從提出反証
何來證據找我 我找證據之論
重點是:提出證據(違規照片),即無爭辯之必要,罰單自然願意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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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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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8 14: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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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想抗議
現在介壽車子亂停都沒事
路障拆掉就成了停車場
如果地主沒意見
應該直接畫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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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這麼說都是爲了馬祖好 Do you get a clue yet? Don’t you understand?
依弟 
資深會員 

依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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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1-19 06: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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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 wrote:
既然罰單是由交通執法單位開出,
自然是應由交通執法單位提出,
即以法律之原告被告兩造
應由原告提出違法證據
由被告提出反証
目前狀況是
交通執法單位扮演是原告角色
卻沒有提出違規證據
車主屬於被告角色
自然無從提出反証
何來證據找我 我找證據之論
重點是:提出證據(違規照片),即無爭辯之必要,罰單自然願意繳交

證據一定有!
執法人員,開單之前,一定會拍照存檔!
您不循「行政系統」.....找照片去?
難不成..........存檔照片會自動「貼在這裡」?
依弟 wrote:
您覺得是:您該去找證據?
還是證據該來找您?

馬祖很小!馬祖資訊網很大!我相信「開單的警員」應該早就看到這篇了!
您要不要「表態」?麻煩警員把您「違規停車」的尊容貼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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