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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勿運用公權力來抑制弱者 --閱讀人次 : 3853 一、有關連江縣政府引用錯誤解釋規定,企圖阻止他人代為執行應作為而不作為之地區最大違章建築興建案。
二、政府引用之解釋判例為公眾之道路,且妨害交通為之。經查他人所擁有之南竿介壽633地號土地所有權其部份規劃為商業用地,另部份規劃為道路用地〈該臨時設施位於都市計畫商業用地之證明書〉,他人既於商業用地設置臨時設施,且未位於既有道路,更無妨害任何交通通行〈相片如附〉,自無該函說明三相關函之適用。
三、他人設置臨時設施,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因位於都市計畫商業用地上,在未位於現有道路上且未妨害及影響行人通行情況下,不宜由縣府大掌其鼓,縣長當日在台下令請副縣長隔日臨時召集所有縣府相關單位研議追殺令。
四、他人本想本事件僅私人間私人行為之處理,順便代協助縣府執行應作為而不作為之地區違章建築之抑止。怎知縣府竟擁護『違法者』與其站在同一陣營與他人為敵。
五、他人也呼籲若縣府執意保障違法而欺壓合法,無法無天之行為,他人將不排除對縣府相關人等向檢調機關提出『瀆職』及『圖利特定人』等刑事告訴。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43bc24ff690e8fa5056a911912dd50a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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