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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徒子出沒 女性朋友注意自身安危! --閱讀人次 : 6923 今晚(10月20日)6時05分左右,
晚餐後一如往常至山隴7-11,
除了平常大排長龍等著結帳的人潮外,
不同以往,
排隊的人龍裡夾雜著五、六位身形粗獷的男子,
依穿著外型及操著閩南語口音推斷,
應是臺灣派遣至馬祖之零時工。
排隊的過程中,
幾位男子似乎對排在前頭的某位馬祖高中女學生頗感興趣,
先是上前大聲咆哮:「喂!想跟妳做朋友!」
接著幾人又接續起鬨上前搭訕,
最後其中一名嚼著檳榔的男子更近距離磨刀霍霍樣
增大眼睛直視該名女高中生。
當時排在後頭的我正猶豫,
如果幾名男子有更進一步的肢體接觸,
該如何處理?
雖去年方從台北市憲兵隊士官班退伍,
還是沒有把握在短時間內制伏五、六名做粗活的壯漢,
於是把手機停格在南竿警察所的快捷鍵,
以便幾名男子一有動作,
可隨即撥出請求支援。
或許是色大膽小,
在女高中生落荒而逃後,
幾名男子也開著廂型車揚長而去。
回到辦公處所後再三思考,
在人潮眾多的7-11都能有這種舉動,
如果今天該名女高中生是走在其他人煙較稀少的街道上,
又恰巧被這群開著廂型車的男子盯上,
後果會如何?
是以屏棄莫管他人瓦上霜之鄉愿心態,
於本網傳述所見所聞,
目的無他,
只祈各位女性朋友多注意自身安危。
除此之外,管見以為上開事件,
核幾名男子對女高中生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以他法造成女高中生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之情形,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
似已該當同法所稱之性騷擾。
並檢附性騷擾防治法相關條文如下,
供女性朋友參酌,以維自身權益:
性騷擾防治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三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第13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
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
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
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
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
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
第 五 章 罰則
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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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凡 wrote:
清水那邊也是,三更半夜還見到許多台灣工人在街上大聲喧嘩飲酒做樂,海邊7-11對面景觀木棧道和候車亭像是被他們霸佔一樣,在上面喝酒垃圾也隨處亂丟,造成居民極大的困擾,請問這些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之餘是否做好人員管理,警察單位是否可以適時勸說,還給居民一個安全安寧的環境。
非常贊成奚凡網友所言,清水社區已經被這些台灣工人給破壞殆盡了,希望承包商能做好人員管理,必要時是不是應該要請警察單位介入呢?還給清水社區一個乾淨安寧的空間。我們對外號稱是海上桃花源,治安一向良好,可是再這樣下去,外來的工人越來越多,還能繼續保有海上桃花源的美名嗎?希望政府高層能重視此一問題,以免憾事發生,到時再來想辦法補救也為時已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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