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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該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因此,馬祖酒廠不可能在網站上製作所謂的「銷售機能設計」,或公告所謂的「網路採購辦法」,也不可能在網站上提供「產品訂購單」,否則將會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馬祖酒廠為避免違反菸酒管理法及衛生醫藥等相關法令,為慎重其事,網站公開之前曾經函請財政局和衛生局共同參與審查,以避免觸法。
樓上bobby網友的批判,顯然法律素養不足,徒增口水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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