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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之發動,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換句話說,檢察官知道有人涉嫌犯罪時,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即開始偵查。至於在馬資網上「吐一吐」,並不是「告發」,而是與「告發」相類似的「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所謂的「告發」就是通常口語所說的「檢舉」,無論是按鈴申告或書面檢舉,檢察官均應依法偵辦,並調查證據,依法終結。而在馬資網上「吐一吐」,只是讓檢察官知道可能有人涉嫌犯罪,與「告發」之必須發動偵查之情形不同。
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告訴人或告發人必須提出證據,且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係採職權進行主義,所以,告訴人或告發人縱使未提出證據,檢察官仍應依法調查證據。但刑法對捏詞誣告設有處罰之規定,因此,檢察官於偵查後,發現係誣告他人犯罪時,亦會對誣告者提起公訴。
本件Bobby之網友在馬祖資訊網「請求連江地檢署偵辦」後,復以電話向本署陳述其人之姓名,及所檢舉之犯罪事實,所以,本署以「形同『告發』」辦理,而依法偵辦,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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