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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的雲台通報~?? --閱讀人次 : 3814 一、強化資訊安全工作:
(一)近期○○地區指揮部疑似機密外洩案,司令部通資處編組資訊及保防人員至違失單位調查,鑑此,全軍官兵均不得假借「公餘進修」需要,而將私人電腦、USB隨身碟等攜入營區使用,並嚴禁「公務家辦」,同時做好「軍、民網路實體隔離」,才能有效防範資料遺損(失)或洩密事件。否則一旦洩露軍機,將依「國軍機密保護法」移送法辦。
(二)自即日起,各營、連級主官「每日座談」應將「資訊安全」列入宣導重點,項目如下:
1.近期國軍資安案例宣導。
2.國防部及本部資訊安全相關管制規定。
3.國防部資訊安全須知卡(官士兵應隨身攜帶)。
4.單位資安督檢所見缺失及改進情形。
(三)請各單位「資訊安全長」(副主官擔任),應確實負責單位資訊安全督導與管制,並定期及不定期召集所屬人員,針對資安缺失實施檢討改進,以確保單位資訊安全。
二、網際網路使用:
「國軍人員禁止利用網路聊天室、留言板及部落格等發表不當言論」:
(一)依憲法第138條及國防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國軍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及貫徹軍隊國家化立場。。
(二)各單位應確遵國防部93年1月20日令頒「國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四○一三項-「嚴禁利用網路、科技犯罪」,並落實對所屬宣導,以端正人員法紀觀念。
(三)為避免本軍人員因言論不當有損軍譽,各單位應加強宣導禁止利用網路聊天室、留言板及部落格等發表不當言論,以維國軍整體形象。
(四)依「國軍資訊作業安全管理獎勵及懲處標準表」,在網路散播或公開違反善良風俗之暴力、色情、猥褻、詐欺及詆毀個人或單位名譽等相關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等不當之違反內部管理或軍紀要求的資訊,當事人記申誡二次,累犯記過乙次。所屬人員累犯,未盡督導者,主官(管)申誡乙次。
(五)若散播或公開資料涉及密級以上等級,則依「國軍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處標準表」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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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間發現這個10月8日的雲台通報,內容有些奇怪,國軍真的是數十年如一日,沒什麼改變(不知是好或是壞?)總是感覺陸軍都在做一些傻事情,難道帶個須知卡,就會知道怎麼保密了嗎?(我笑了!,我想高官們不見得會帶!)~~以上載於10月8日的雲台通報,陸軍的長官們別感謝我,因為我不是要替你們打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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