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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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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6-13 19: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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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意外的子彈... 破碎的玻璃心...冷漠的北竿航站  --閱讀人次 : 5126

日前轎車停在航站附近,碰巧遇到航站人員除草(葉片式割草機.危險值100%),突然天外的子彈把我的玻璃打破了,害我的心碎了,找他們理論卻要我拿出確切的證據,滿地都是子彈到底要我拿哪一顆當證據呢?明知是他們的錯卻要硬拗說是戰車惹的禍.尋求航站負責人員解決此一事件卻石沉大海沒有回應,難道我就活該倒楣嗎?這次是我下一次不知道是哪一臺車倒楣!請各位網友不要把車停在航站的停車場,否則下一次倒楣的就是你們了!
唉!真是無妄之災...不知網友是否有更好的建議..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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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與海
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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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海角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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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6-13 19: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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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與海
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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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6-13 23: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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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的事舉證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第一時間的採證並保存證據,採證重點;人、事、時、地、物等資料紀錄完整比較有利於求償,採證後應立即向其主管單位反映(別忘了附上照片)~並要求賠償(如有保險、向警方報(備)案後可向保險公司報出險)~如果反映後置之不理、可依法提起國家賠償(如下請參考)。
建議施工單位用橡膠條子~不要再用那種鐵片除草了,那個鐵片實在太危險了!

國家賠償法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6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7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實,不得更行 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第14條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
第15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第1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17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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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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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6-14 08: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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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機器真的很危險,猶記得新聞報導過 --游泳池斜上方在除草 ,割到石頭塊,飛出去命中下方在游泳的人,傷勢嚴重...................................
從此經過割草機運作的地方都閃的遠遠的...割草人員似乎都不以為意...在有車或是人經過時,是否應該暫時停止割草動作-----不管機場事件如何---各位下次行經有使用割草機的地方,記得要小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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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jen 
高階會員 

Sky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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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6-14 14: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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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鐵片式除草機最容易把硬物一起向外帶起來...除非你人在現場當場看到擊破你車窗,否則很難舉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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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最大憂心就是人民百姓只會說說而已,說過了就算了,嚷嚷一下就過去了,就因為如此,政客就抓住這點,而敢為所欲為
小娃娃 
中階會員 


來自 :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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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6-15 2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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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誇張了吧!這們大的航站竟然沒有一個人能處理這件事!明明就是你們的錯還這樣喔!那我下次也不敢把車停在航站的停車場免的飛來橫禍!請航站的大大們快和望海事主處理賠償事宜~不要一拖再拖~快賠償!難道事不關己所以不痛不養嗎?真是....總之一句話請賠錢了事!謝謝!也請有愛車的網友們停車時要記得停在有監視器的地方喔!否則會像望海網友一樣~愛車被破壞了~還得不到賠償~真是可憐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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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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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6-20 1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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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是沒有法治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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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u6490427 
資深會員 


來自 :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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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6-24 18: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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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篇文章我真的哈哈大笑~~謝謝版主解了我心頭之迷~~因為我日前在搭機至北竿~出門竟然沒看到半台計程車~在航站裡的服務中心才找到計程車的連絡電話~~原來如此才沒半台車停在機場外啊!其實版主大大這樣反應之後~還真的希望他們能更換新型的除草拖機~那種除草機的確蠻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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