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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訴!馬港分駐所的警員! --閱讀人次 : 5814 2007年2月13日下午四時多去連江縣警察局馬港分駐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遇一年齡在60歲左右的警察處理,因為他的表述問題不清,讓我們都不明白他到底要講什麼,以致於他說出攻擊人身尊嚴且有髒話的字眼(你是沒有身份證的人,可以讓你滾回去,等等)這讓我很氣怒,作為一名公務人員,對於前來辦理事務的人就是這樣惡言相向來服務的嗎?他自身的素質到底是怎樣?
上面那段是我老婆打的,或許有些激動有些地方說得不太恰當,但我保留只是讓大家知道她很生氣。我老婆是所謂的大陸新娘,最近要過年,我帶我老婆入境,那天下午我帶她去辦登記的時候,這位警員大概也是因為想幫我們,看看程序對不對,但是我們根本不知道他所謂的程序是啥,結果他大概急了,講話開始有點亂舉例,讓我老婆感到尊嚴很受傷。希望這位警員講話的時候能多注重說話語氣口吻,或許你看不起別人,但是請別把你對別人的映像投影到我老婆身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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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察機關受理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申報對象:
(1)外出住宿旅店、賓(會)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2)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或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3)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未設戶籍者。
(4)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停)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
作業流程:
一、具申報對象(1)者: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登記住宿人基本年資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二、具申報對象(2)者:申報人依序為該住宿處所之所有權人、負責人、管理人或當事人,應自當事人到達暫住處所十五日內造具流動人口申報名冊(如由當事人申報,使用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三、具申報對象(3)(4)者:由當事人自入境十五日內繳 驗護照、入境證影本、居留證、旅行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工本費:無
如有疑問請上警政署全國資訊網站查詢(http://www.npa.gov.tw/),或來電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查詢,查詢電話0836-2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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