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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在軍管下有誰敢搶他人「飯碗」,縣長見否 --閱讀人次 : 1159 民國38年8月至60年期間,馬祖成為實質戰地,受戰地政務委員會管轄,簡單說,馬祖老百姓是在槍桿子下過日子,因而前途茫茫,大陸不能去,台灣不准去,既沒有營商環境,又沒有任何就業機會,為了顧好自己一家人的肚子,唯一方式,就是好好地「守住」祖遺土地,辛勤種植地瓜及蔬菜,讓一家人維持生命的三餐有著落。
事實上,在軍管下,人民生活既單純又單調,早出早歸,因此子女眾多,一般家庭多為十口之家,十口就是十張嘴,依據馬祖土地面積所能種植地瓜的產量,實際上僅夠糊口而已。
因此,沒有人的土地會被別人占去,否則一家人會餓死的,其實,馬祖是小聚落,誰家的土地,鄰里大家都清楚,為了養家活口,每分每寸土地斤斤計較,且涇渭分明,即所謂「錙銖比較」,因為「土地」是一家人的「飯碗」,事實上,馬祖土地原本就是家族遷移開墾史,絕非是一人的墾地。
那個年代,沒有地政局,但土地都登記在每家人的心裡,代代相傳,大家相安無事,況且,幾個世代下來,大家都住在同一村莊裡,每天生活在一起,每天見面打招呼或聊天,怎麼會好意思去「占有」別人土地,因此,「占有土地」是不可能發生的。
如果土地被別人占有,就等同「飯碗」被別人搶走一樣,在槍桿子監控下,絕對是沒有人敢搶「飯碗」,也不會被別人搶去「飯碗」,也就是說,不會發生土地「占有」的情事。
很不幸的,馬祖地政局局長,科長與其他人員沒有生活在那個年代的馬祖,但又不去了解那個年代的馬祖的土地狀況,卻用現代的觀點與角度,以及傲慢的心態來審查馬祖軍管年代的土地登記案件,杜撰出背離事實,荒腔走板的說詞,讓人看了啼笑皆非。
民國38年50年代,馬祖沒有公墓,更沒有火葬,人死不可能丟到海裡餵魚,也不可曝露山野,而且一般人認為死人有穢氣,不可能埋在別人的土地上,只有埋葬在自家擁有的土地上,因此墓地不可能有占有情事。
那個年代,每戶人家在自己田裡或在自己家旁的土地上開挖糞坑,當作廁所使用,糞水可供作地瓜肥料,更不可能占有他人的土地開挖糞坑。
民國4、50年代,軍民聯防,老百姓成立民防自衛隊,軍民是生命共同體,因此,政府用馬祖「出入境證」來限制馬祖居民遷居台灣,為此,人口失去流動性,人口急速增加,造成人多地稀,每戶人家把自己的地爪田看得緊緊的,那有可能發生占有,也就是每個人把自己的「飯碗」捧得更緊,更不可有人搶奪「飯碗」,這已充分證實那個年代的馬祖,沒有「占有」土地情況。
王縣長應該也沒有見過原土地所有人之土地,是占有別人的土地,土地都是「祖遺土地」,皆應「視為所有人」或「原土地所有人」。
林金官 115 07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