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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法盲的不動產調處委員,會議提問荒腔走板‘‘‘‘ --閱讀人次 : 1366 陪同一位鄉親回馬祖,去協助代理出席「不動產糾紛調處會議」。因為,依法申請登記土地所有權,進入公告程序後,就等著兩個月後請領權狀了。但在兩個月公告期間,任何人都可以向地政局「聲明 異義」,地政局就得安排期日,讓申請人與異義人一起來調處,由地政局長擔任調處主席,請當地的調處委員,在場聽取兩造的陳述與攻防,最後再由調處委員投票決定「異義是否成立?及是否准許申請人登記為所有權人?」
調處會議應該是針對異義者,是否為有理由?異義者對申請人的系爭所有權,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此外,其他任何提問,都違背調處會議的目的,法律用語謂之「與系爭之點無關的贅言」,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偏離主題的廢話外行話」。
至於該土地是否符合時效取得要件?是否有占有耕種之事實?是否屬於申請人所有’’’’等等,均非調處會議要討論的範圍。因為,該土地既然都已經進入公告程序了,就表示地政局就上述的疑點,早都已經善盡調查,嚴格審核萬分清楚明白了,才會公告啊!這不但不是調處委員該問的問題,更不是調處會議的主旨與目的。
但多位調處委員,不僅是法盲,更是會議盲,連開會要討論的主旨都搞不清楚,盡問一些與系爭之點毫無關係的贅言廢話,令人搖頭嘆息!怎麼盡早這些法盲會議盲的貨色,來當調處委員呢?
這些法盲的調處委員可以丟人現眼,不懂法律胡亂問。但主席是做過助理法官的大律師,應該很懂法律程序。看到那些法盲的調處委員,超出調處會議的範圍亂問一通時,應該可以即時與制止和勸說。卻任憑法盲的委員亂問一通,完全違反調處會議的主題,顯然有愧擔任主席的角色。
也難怪參與過土地糾紛調處的鄉親,個個都臭幹爛譙,難道就不能找幾個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士,來擔調處委員嗎?
馬祖鄉親為申請祖遺土地,折騰一,二十年,來回台馬間幾十趟。好不容易終於進入公告程序了,又被不相干的人來亂異義,為異義而開的調處會,調處委員幾乎都是外行人法盲。難怪調處過程荒腔走板,滋生更多民怨。
良心建議地政局,應該撤換全體調處委員,改聘請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鄉親,來擔任調處委員。不但可以確實維護鄉親應有的合法權益,更可避免調處會上的貽笑大方,不忍卒睹之鬧劇。
吳軾子2025.04.23

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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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吳軾子大哥所講的以外,我覺得調處也是多此一舉假議題,因為既使土地判還給鄉親,這些公產機關還是不會認帳,繼續提告鄉親,我想很多鄉親應該都跟我們家一樣碰到這種狀況,這才是重點,像這種狀況是否有有解方?








Oscar6074 wrote:
除了吳軾子大哥所講的以外,我覺得調處也是多此一舉假議題,因為既使土地判還給鄉親,這些公產機關還是不會認帳,繼續提告鄉親,我想很多鄉親應該都跟我們家一樣碰到這種狀況,這才是重點,像這種狀況是否有有解方?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19 條
當事人依前條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本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第一項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三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辦理。
不服調處結果當然可以提訴訟啊
話說吳老師提的這個組織為什麼都找不到委員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