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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強迫勞動 --閱讀人次 : 1463 公家機關的首長是否可違反公務員意願,強制其於下班或週末加班?
長官要求公務員在法定上班時間以外,針對常態的業務進行加班(諸如:排定的活動或講座、中央機關來訪的接待事宜、強制參加課程等),否則會在平時考核或年終考績上為不利之處分,有沒有構成職場霸凌的嫌疑?與法律保障公務員的「健康權」有沒有牴觸?
一些假日也需提供服務的場所(像是體育館、圖書館、警消醫療等),其上班人員都是自願的嗎?如果有人不願意額外上班,是否會面臨不利的處分?舉辦在週末或平日晚間的研習、視訊會議等,又是否可以強制公務人員參加呢?
選加班費不像勞工有加乘,選補休又要看其他人臉色才能休假,這算哪門子的補償?休假太多又扣考績,那這加班不是做白工嗎?
公務員應該要有選擇是否「額外上班」的權力,表定的放假日,長官如果想提供服務,不如自己下海,或者至少和基層一起上班;沒吸引力的研習和流於形式的課程,如果怕沒面子,長官可以找自己家屬來上。否則長官在休假,基層在爆肝,像樣嗎?
所有的研討會、教育訓練、研習、加班等,都應該要像縣府組裝課程那樣的「獎勵制」,有意願拿補償的自願花時間加班,沒意願的就跳過,兩廂情願,才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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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為民服務理所當然,但服務不應該建立在公務人員的過勞。就我所知,許多週末提供服務的機關,包括警察、消防、醫院和各衛生所,應該是透過排班和排休的制度,來達成每日為民服務的目的,並且讓公務人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這些機關全年無休,日以繼夜,非常辛苦,謝謝你們的付出。
圖書館、活動中心等人員應該是把週末當成上班日,在平日選2日休假,達成週休2日的目的。至於有些人員或教師應長官要求必須利用休息時間參加研討,我認為非常不妥,這種陋習應該去除。
不論是哪類公務員,基本的休息權利應該獲得保障,不涉及急難救助時,應該優先考慮公務員的意願,並提供「大於1:1」的補償,像是加班1小時給1.5小時的加班費或補休;重大節日或連續假日應優先保障台籍員工可以排休,享受與台灣親人團聚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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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會聽到公務員朋友調侃「大功獎金長官拿,加班爆肝基層扛」。其實一個單位所有的人都該各司其職,才能達到整體最高的效率。
主官要有領導力,引領團隊、激勵下屬、指導他們發揮最佳表現的能力。這包括明確的決策能力、展現信任和提供支持。同時需要能夠清楚地向團隊成員表達目標、策略和期望,聆聽下屬的反饋。最重要的是要以身作則,對團隊的成員展現高度的責任感,並承擔決策後的結果。
基層員工須保持對工作的熱情和投入,具備良好的合作態度,一同達到團隊目標的實現。基層也需清晰地表達自己的想法,理解上級的指導和要求,才能有效地向上反映問題和建議。畢竟長官有時外務多,不一定能將全部的心思用於單位內的同仁,如果「下情不能上達」,就會發生基層炸鍋,而長官卻毫無所悉的狀況。
有些晚間或周末提供服務的機關,如果礙於經費不能給費用,或者是人力調度困難不能讓員工休長假,或者可實施周六上班者週一排休假,這樣就可讓員工一樣週休二日,但又達到周末服務的效果。晚間有活動的話,當天改成下午上班。連續假日的話機關也不用服務了,大家都去放假也沒什麼人要來洽公,與其硬開(付加班費,又服務不到人),不如讓大家都去休假,只須留機關首長科長坐鎮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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