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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謝網友熱心舉報,本案經相關單位會勘結果,已確認係某公營事業公共工程之承攬廠商,為求施工便利而將預備回填級配土方暫置於於本縣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因該行為已違反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之規定,將依法處罰,並限期回復原狀,否則將持續連續處罰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工務處在此呼籲各工程施工承包商,若有於保護區設置臨時土石方暫置場之需要,應依法檢具申請書(敘明工程名稱、內容、暫堆置範圍及堆置期限)、工程契約影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向本府(工務處)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方得為之,並非取得地主同意即可做臨時土石方之堆置,請注意避免觸法受罰。
三、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經查上開違法行為另有行政法規得將違規施工機具予以沒入,並非僅得罰款而已,故呼籲施工承包商勿心存僥倖,違法堆置剩餘土石方於保護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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